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2-057
债券代码:113057 债券简称:中银转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位监事、合规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屈艳萍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5人。合规总监梁世鹏、董事会秘书杜鹏飞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财务监督检查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第四届监事会财务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组成如下:
主任:陶利斌
委员:魏国强、陈继江
委员任期与监事任期一致。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2-056
债券代码:113057 债券简称:中银转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6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M1919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共炎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公司副董事长陈亮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公司董事长陈共炎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杜鹏飞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公司拟派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金股利人民币3,142,550,214.67元(含税)。以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137,258,757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10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若于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7月14日)因公司配售、回购等原因,使得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则每股派发现金股利的金额将在人民币3,142,550,214.67元(含税)的总金额内作相应的调整。
2021年末期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发放金额按照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次派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14日(星期四)。A股除息日及股息派发日为2022年7月15日(星期五)。本公司将就A股股东派发2021年末期股息的具体安排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公告。
6、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度陈共炎先生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度陈静女士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魏国强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权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审议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12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议案1-11项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非表决事项一项,审阅并听取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刘瑞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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