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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2021年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2021年4月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2022)鲁13执488号之一、(2021)鲁13执300号之一和(2021)鲁13执1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具体内容

  (一)( 2022 )鲁13执4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1、各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金正大、万连步、李丽

  2、执行裁定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正大、万连步、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临沂中院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鲁1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3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沂中院于2021年6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临沂市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做好上市公司纾困工作,妥善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6月13日专门召开了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金正大集团”)债权人委员会专题会议,会议中各债权人与金正大集团就债务清偿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会后作出了(2022)第3号和(2022)第11号会议纪要。参会各方对会议纪要确定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本案申请执行人亦已通过原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对会议纪要转交的方式,分别收到了上述函件和两次会议的会议纪要,并对会议内容已充分了解。

  临沂中院认为,金正大集团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纪要,系各方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参与形成,已就债务履行达成一致意见,该会议纪要可以视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方案,双方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方案清偿债务,因此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3执488号案件(即临沂中院作出的(2020)鲁1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2021)鲁13民初3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1、各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金正大、万连步、李丽

  2、执行裁定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正大、万连步、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临沂中院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2021)鲁 13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沂中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临沂市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做好上市公司纾困工作,妥善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6月13日专门召开了金正大集团债权人委员会专题会议,会议中各债权人与金正大集团就债务清偿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会后作出了(2022)第3号和(2022)第11号会议纪要。参会各方对会议纪要确定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本案申请执行人参加了会议。

  临沂中院认为,金正大集团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纪要,系各方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参与形成,已就债务履行达成一致意见,该会议纪要可以视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方案,双方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方案清偿债 务,因此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执300号案件(即临沂中院作出的(2021)鲁13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 2021 )鲁13执1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1、各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金正大、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金正大”)、万连步、李丽

  2、执行裁定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正大、临沂金正大、万连步、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临沂中院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2021)鲁13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沂中院于2021年 3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临沂市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做好上市公司纾困工作,妥善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 年6月13日专门召开了金正大集团债权人委员会专题会议,会议中各债权人与金正大集团就债务清偿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会后作出了(2022)第3号和(2022)第11号会议纪要。参会各方对会议纪要确定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本案申请执行人参加了会议。

  临沂中院认为,金正大集团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纪要,系各方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参与形成,已就债务履行达成一致意见,该会议纪要可以视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方案,双方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方案清偿债 务,因此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执184号案件(即临沂中院作出的(2021)鲁13民初35 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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