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2022-09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4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9.8.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分阶段披露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因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符合上述要求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的要求,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情况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9)。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一)公司董事厉群南涉嫌挪用资金被刑事立案
1、公司于2022年6月3日对外披露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被刑事立案的进展暨董事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6),公司正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将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加强对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管理,健全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积极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要求遵守这些规章制度。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提供内部控制管理效率。
(二)管理层更迭导致财务报告内控失效
公司积极联系前任管理层要求返还相关材料,公司已将章证照的管理、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财务系统)的运营、所有文档归档进行了明确权限,保证各流程的标准、可控,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三)股权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就亿美汇金事项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分别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及业绩补偿诉讼,截至目前诉讼情况如下:
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339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知情权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1)。
关于业绩补偿诉讼:该案件已于2022年6月20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公司将及时关注相关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同步正在积极寻求其他可能的途径获得亿美汇金股权计价需要的审计评估的基础材料。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2022-100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7月12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6月24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1.97%股份的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7月1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将此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1)。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2年6月24日、7月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相关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7月1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978号三盛宏业大厦6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7月12日
至2022年7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为股东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案,议案2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3为股东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提案,议案4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议案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7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编号:临2022-101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7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7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位董事及参会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季明睿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与会有表决权的董事审议并书面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以6票同意,1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程曙光先生、徐强胜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名陈爱文先生、闫洁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陈爱文先生,男,196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常德县五交化公司蒿子港批发部会计、武陵批发部主任,湖南省粮食学校教师,湖南证监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南证监局副处长、处长。现任北京明锐恒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岳阳兴长、水羊股份、宇新股份独立董事。
闫洁先生,男,198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新南威尔士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硕士学历。曾任深圳建信华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投资总监、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北京中关村智连安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资本中心总经理。
闫洁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同步将陈爱文先生、闫洁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聘任独立董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章超斌先生的弃权理由如下:因会议时间较紧,暂无资料具体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具体情况,并且其中一名候选人暂无独立董事资格,故为谨慎决定独立董事人员,对于本次表决弃权。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2022-098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公司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云逸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75,435,603.3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公司下属公司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云逸公司”)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喀什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号为(2022)新3101民初3448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现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9层9026室
法定代表人:王霞
被告:极信盛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10层南侧办公104号
法定代表人:胡英法
(二)诉讼请求内容: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5,435,603.3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欠付金额65,435,603.3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65,435,603.35元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10,000,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1项和第2项暂计75,435,603.35元。
(三)诉讼原因:
2016年10月,原告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或喀什云逸公司)与被告极信盛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极信盛博公司)开始就喀什云逸公司向极信盛博公司提供移动端/PC端技术服务进行合作并签署一系列《移动端/PC端技术服务协议》。2020年,双方签署的《移动端/PC端技术服务协议》(下称“协议”)约定: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协议约定双方按照单个合作产品进行服务费结算,具体以双方盖章结算单为准;约定合作产品结算周期以结算单为准;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费用的,应该按照逾期未结算费用0.5%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因公司管理层变动,双方合作也告终止。经原管理团队对原告公司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核查清理发现,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原告与被告的业务合作中,被告目前尚欠付原告服务费合计65,435,603.35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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