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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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于2020年3月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2020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涉及重大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2020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2021年12月1日发布了《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2022年2月19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022年3月12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暨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对公司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仲裁及诉讼情况进行了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出具的公司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的《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民特44号】和《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民特47号】,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民事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书具体内容
1、《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民特44号】具体内容
昆明中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对该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对于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453号裁决的请求及理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仲裁严重超期,送达程序错误,被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程序错误的理由,因不属于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第八条争议解决约定:“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争议双方应将争议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453号裁决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昆仲裁(2021)453号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仅限于《认购协议书》有效期内的争议事项即股票的发行、认购事项。《认购协议书》终止后产生争议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即被申请人因股东利益产生的纠纷或其他侵权纠纷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被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昆仲裁(2021)453号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昆明仲裁委员经实体审理,依据不同的法律事实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昆仲裁(2021)453号、439号裁决,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同案不同裁,严重违反仲裁的公正性,不属于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范畴,至于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21)453号裁决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举的应当撤销的六种情形,且该仲裁裁决也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民特47号】具体内容
昆明中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对该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 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 仲裁法第五 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 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对于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439号裁决的请求及理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送达程序错误,被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程序错误的理由,因不属于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第八条争议解决约定:“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争议双方应将争议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439号裁决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昆仲裁(2021)439号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仅限于《认购协议书》有效期内的争议事项即股票的发行、认购事项。《认购协议书》终止后产生争议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即被申请人因股东利益产生的纠纷或其他侵权纠纷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被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昆仲裁(2021)439号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昆明仲裁委员经实体审理,依据不同的法律事实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昆仲裁(2021)439号、453号裁决,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同案不同裁,严重违反仲裁的公正性,不属于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范畴,至于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21)439号裁决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举的应当撤销的六种情形,且该仲裁裁决也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结果,公司已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共计3,688,249.33元投资损失赔偿金。根据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计提2021年度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公司已在2021年年报中按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此本次赔偿金的支付不会影响公司当期或期后净利润。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云01民特44号】;
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云01民特47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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