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4版)
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新能源集团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新能源集团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新能源集团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新能源集团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四)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为稳定发行人股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发行人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两倍。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企业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严格按照《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在触发发行人稳定A股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A股股价的实施方案,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本人将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A股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A股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发行人稳定A股股价预案确定的稳定A股股价措施,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时,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取得年薪的2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四、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确认招股意向书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会同控股股东启动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本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投资者因本公司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
新能源集团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确认招股意向书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发行人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会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完成购回。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确认招股意向书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发行人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联席主承销商,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
“本所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
“本所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评估机构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特制定以下承诺履行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下同)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新能源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投资者利益承诺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权益。
(6)本企业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权益。”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投资者利益承诺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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