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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上接C4版)

  (上接C4版)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申报一个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联席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9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9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最多不超过1,73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8、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报价时间(报价时间以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三、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7月1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回拨前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在2022年7月13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

  2022年7月15日(T+2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2022年7月15日(T+2日),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2年7月15日(T+2日)16:00前到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22年7月13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22年7月1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八、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九、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请见“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1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2年7月5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19、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联席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 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IPO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IPO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3)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22年7月12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2年7月11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网下询价投资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7月6日(T-5日)中午12:00前按照《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2年7月6日(T-5日)12:00时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若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私募基金需在2022年7月6日(T-5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2、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2年7月5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适用《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3、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4、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6、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7、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8、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9、需提交材料的投资者必须于2022年7月6日(T-5日)12:00前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swhysc.com)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承诺函签署及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上传。

  (二)网下投资者需提交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未在上述“(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规定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拟参与网下初步询价及配售的投资者应通过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承诺函签署及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上传。

  (1)时间要求和注册网址:

  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即:2022年7月6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承诺函签署及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上传,注册及核查材料的提交请直接登录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swhysc.com)完成。

  有意向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务必于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及资料的提交,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妥善安排时间,避免因高峰期系统拥堵导致无法注册或提交延迟。

  (2)注册:

  登录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swhysc.com)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在2022年7月6日(T-5日)12:00前完成用户注册。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以短信或其它方式反馈进展,请务必确保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及预留联系方式畅通。

  (3)配售对象选择:

  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用户将收到联席主承销商发送的“审核已通过”的短信。请按如下步骤在2022年7月6日(T-5日)12:00前完成配售对象选择:

  第一步:点击“首页——立新能源——询价报备”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三步:阅读《申购电子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申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四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提交资料页面右上角的“下载模板”处)。

  (4)提交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

  1)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下载模板”中下载《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模板,将其填写完整,并上传由公司盖章/本人签字的《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扫描件,未盖章/未签字或未按要求填写模板内容的材料将被视为无效申请材料。同时,投资者必须上传按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的Excel版《关联方基本信息表》,若未上传完整填写的Excel文件,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视其为无效材料。

  2)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六大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产品、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组合、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投资账户(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及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按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上传盖章的《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件,未盖章或未按要求填写模板内容的材料将被视为无效申请材料。同时,投资者必须将Excel版的《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上传,若未上传完整填写的Excel文件,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视其为无效材料。

  3)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同时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4)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

  (5)特别提醒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联席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2、根据《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4、除上述条件外,拟参与此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还应遵守证券业协会《管理细则》中对于网下投资者行为的规定。

  投资者若参与立新能源询价,即默认其向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承诺以上内容。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提交虚假信息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四、初步询价

  (一)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22年7月6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二)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22年7月7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三)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申报一个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联席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9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9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73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四)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2年7月6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2022年7月6日(T-5日)12:00前向联席主承销商完整提供全套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网下投资者;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73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9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五、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报价时间(报价时间以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拟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将于2022年7月1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233,333,334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需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2年7月15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2年7月13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7月1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7月13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2年7月13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2年7月15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八、回拨机制

  联席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 =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 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进行回拨。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2022年7月14日(T+1日)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联席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请见2022年7月14日(T+1日)刊登的《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九、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为体现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及保险资金的优先配售地位,联席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

  B类:企业年金、保险资金;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2、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其中不低于50%的部分向A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预设10%的部分向B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3、如果A类投资者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5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4、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6、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三)调整并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可以调整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四)零股的处理原则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 = 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 × 该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深交所网下平台申报时间先后排序,由申报时间最靠前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十、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2年7月15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7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22年7月15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2年7月19日(T+4日)刊登的《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出现上述情况时,联席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联席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三、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1、发行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博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5层

  联系电话:0991-3720088

  传真号码:0991-3921082

  联系人:董爽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电话:010-88085885、010-88085943

  传真号码:010-88085254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3、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号码:010-5683940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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