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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58       证券简称:卓易信息         公告编号:2022-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谢乾先生拟自2022年4月27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谢乾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3,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29.77万元。截至增持完成日,谢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733,7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9%;通过控制的宜兴中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0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8%。综上,谢乾先生共同合计控制公司50.37%的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谢乾先生。

  (二)增持主体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谢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430,6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5%,谢乾先生控制的宜兴中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0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8%,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3%。

  (三)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前十二个月内,谢乾先生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谢乾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谢乾先生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2022年4月27日起6个月内。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增持主体拟通过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三、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谢乾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3,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29.77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谢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733,7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9%,谢乾先生控制的宜兴中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0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8%,谢乾先生合计控制公司50.37%的股份。

  四、 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在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上市条件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增持主体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

  五、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尚待就本次股份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公司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六、 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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