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公司的监事于游江先生出具的《关于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于游江先生配偶刘君女士的证券账户近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了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刘君女士的证券账户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其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934.00元人民币,计算公式为:1700*15.50-1700*15.28+1600*17.05-1600*16.70=934。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监事于游江先生及其配偶刘君女士的证券账户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经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934.00元人民币已上缴公司。
2、经公司核查及与于游江先生沟通,上述交易行为系刘君女士证券账户管理疏漏导致,由友人操作账户的投资行为,未充分了解短线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上述交易前,刘君女士并不知情也未告知于游江先生,于游江先生也未向其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等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
于游江先生及刘君女士已经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郑重承诺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严格管理、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于游江先生出具的《关于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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