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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2-052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有关情况: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一公司2021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8.68万元,若被告履行判决,公司将收回该等款项,预计对公司2022年净利润影响金额为6.51万元;案件二公司已收回3,000万元,公司2021年对3,000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为1,390.05万元,预计已收回3,000万元款项对公司2022年净利润影响金额为1,042.54万元;案件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待后续具体进展而定;案件四不构成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金额以判决执行情况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公告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基本情况: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与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海波、罗斌、杨忠平、谢兵存在借款纠纷,公司于2021年9月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于2022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案件二、案件三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中医院以及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以下合称为“上述三家医院”)合计8,367.02万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浙江泉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溪资管”),并正式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书》,标的资产成交价格合计为7,964.10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30日全部到账。后泉溪资管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中医院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案件原定于2022年6月24日、2022年6月27日分别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公司在配合泉溪资管与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中医院(以下合称“上述两家医院”)的沟通中,上述两家医院希望公司基于前期合作基础及考虑与上述两家医院的未来合作,与泉溪资管沟通撤诉事宜。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与泉溪资管签署《应收账款回购协议》,于2022年6月27日与泉溪资管签署《应收账款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应收账款挂牌转让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3、案件四基本情况:

  公司与周彤存在劳动争议,周彤于2021年5月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于2022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1、案件一进展情况:

  被告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偿还公司5,000,000元借款。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鄂0112民初6759号】,经调解,公司与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海波、罗斌、杨忠平、谢兵调解结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计人民币5,790,000元及利息(以5,7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

  (二)被告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计人民币200,000元、保全担保费计人民币5,4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

  (三)被告罗斌、王海波、谢兵对前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罗斌、王海波、谢兵将分别将其持有的15%、10%、6%被告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给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斌、王海波、谢兵质押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87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1,875元,由被告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海波、罗斌、谢兵共同负担,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二进展情况:

  (1)诉讼进展

  泉溪资管于近期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徐州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撤诉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0112民初179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泉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8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浙江泉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泉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2)应收账款回款进展

  2022年6月22日,公司与泉溪资管、徐州市中心医院签署《和解协议》,约定泉溪资管撤诉后,徐州市中心医院将应收账款按期支付给塞力医疗。2022年7月4日公司收到徐州市中心医院的首期3,000万元款项。

  3、案件三进展情况:

  泉溪资管于近期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徐州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撤诉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0112民初179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泉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9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193元,由原告浙江泉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4、案件四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0112民初4313号】,公司与周彤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判决如下:

  (一)被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彤支付差旅费7,929.21元;

  (二)驳回原告周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案件一公司2021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8.68万元,若被告履行判决,公司将收回该等款项,预计对公司2022年净利润影响金额为6.51万元;案件二公司已收回3,000万元,公司2021年对3,000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为1,390.05万元,预计已收回3,000万元款项对公司2022年净利润影响金额为1,042.54万元;案件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待后续具体进展而定;案件四不构成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金额以判决执行情况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公司尚不存在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诉讼进展、相关款项的回收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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