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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2-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前,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威海永耀贸易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海永耀”)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上述股份为威海永耀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2年6月30日起上市流通。

  公司于2022年7月5日收到威海永耀出具的《股份减持结果告知函》,威海永耀于2022年7月1日及2022年7月4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200,000股和1,300,000股,共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5%,该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借款等个人用途。

  一、减持股份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二)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此次减持完成后,威海永耀减持数量已达当年持有公司股份的25%。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威高骨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关承诺如下:

  (一)威海永耀贸易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二)通过威海永耀贸易中心(有限合伙)持股的董事长弓剑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威海永耀及董事长弓剑波先生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减持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威海永耀本年度累计减持未超过威海永耀持有公司股份的2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大宗交易不存在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四)威海永耀及董事长弓剑波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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