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种类:辰翔辰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金额:不超过1.3亿元人民币,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特别风险提示: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较大,理财项目投资不排除因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而影响预期收益的可能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含一年)有效,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具体如下:
一、 委托理财概述
1.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委托理财的期限和金额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3亿元人民币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如授权期内购买的单笔理财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3.委托理财的品种
辰翔辰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委托理财的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5.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系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二、 委托理财协议基本情况
1.委托理财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辰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28243)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南期昌路751号1幢9楼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2402A室
法定代表人:张斌彬
联系电话:021-50430006
传真:021-50916727
网址:http://www.cxinvest.com.cn/
2.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委托理财产品名称、管理模式、投资模式、利益分配、主要条款等主要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辰翔辰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上海辰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托管事项: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五)投资模式/方式: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直接和/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如有)间接投资于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六)投资范围:包括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债券逆回购、存款、货币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七)收益分配基本方式:收益分配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等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八)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15年为固定存续期限,15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的前一天即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该产品不设锁定期,委托人可以根据资金流动需求随时赎回产品。
(九)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1.00元。
(十)基金的预警与止损: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净值为0.80元设置为预警线,将基金份额净值为0.60元设置为止损线。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R3级(中等风险)投资品种。
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尚未签署基金合同(或协议),具体条款以实际签署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为准。
三、 审议程序的履行
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之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存在的风险及风控措施
1.存在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标的价值和价格会受到市场变动的影响而波动,会使得收益水平不能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
(二)政策风险: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将影响理财计划的预期收益、受理、投资、偿还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2.风控措施
(一)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公司委托理财的原则、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同时公司将关注市场,加强投资前的市场及产品分析,严格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严控风险。
(二)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四)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五)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五、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委托理财1.3亿元,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影响。公司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的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在规范公司委托理财行为的同时,也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该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七、 其他说明
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22-035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9日(星期六)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7月1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会议由总经理,董事孙卫平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由公司管理层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22-036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或“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东方嘉盛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嘉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盛”)同意为东方嘉盛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1.1亿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宜以上海嘉盛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具体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上海嘉盛已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现将本次担保事项进行披露,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2.11条的规定。
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东方嘉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369号1层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卫平
成立时间:2008年7月8日
经营范围:仓储设施的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自有物业出租,物业经营管理,保税区仓储(除危险品)、装卸、搬运、包装、配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商业性简单加工,食品流通,保税区内商品展示,物流与贸易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5,500万元,东方嘉盛持有其100%的股份,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止2022年03月31日,上海嘉盛的总资产为6,777.22万元,净资产为5,219.73万元,总负债为1,557.49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2.98%。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孙卫平
成立时间:2001年7月9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提供展览服务(不含限制项目);网上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仪器、实验室设备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生物技术制品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肥料、农药的销售;体育设备、体育用品及零配件的销售;医疗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保养服务;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叉车及零配件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仓储物流;家畜冷冻制品的销售;乳制品的批发和零售;酒类、药品的销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13,810.14万元,截止2022年03月31日,东方嘉盛的总资产为400,472.37万元,净资产205,167.47万元,总负债为195,304.9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3,159.0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8.77%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东方嘉盛及上海嘉盛之间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0,651.75万元(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329.04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0,651.75万元(或等值外币),系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205,167.47万元的88.05%,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0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22-037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或“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东方嘉盛全资子公司深圳嘉泓永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泓永业”)同意为东方嘉盛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1.1亿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宜以嘉泓永业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具体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嘉泓永业已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现将本次担保事项进行披露,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2.11条的规定。
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嘉泓永业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花路与凤凰道交汇处东方嘉盛华南保税仓库六层
法定代表人:孙卫平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在保税区内从事国际贸易、区内贸易及相关的咨询业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许可经营项目是:在保税区内从事仓储物流、电子产品加工;手机的维修、检测;路由器、数据卡、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机顶盒的维修、检测;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435万元,东方嘉盛持有其100%的股份,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止2022年03月31日,嘉泓永业的总资产为3,580.77万元,净资产为1,901.62万元,总负债为1,679.1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89%。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孙卫平
成立时间:2001年7月9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提供展览服务(不含限制项目);网上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仪器、实验室设备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生物技术制品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肥料、农药的销售;体育设备、体育用品及零配件的销售;医疗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保养服务;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叉车及零配件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仓储物流;家畜冷冻制品的销售;乳制品的批发和零售;酒类、药品的销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13,810.14万元,截止2022年03月31日,东方嘉盛的总资产为400,472.37万元,净资产205,167.47万元,总负债为195,304.9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3,159.0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8.77%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东方嘉盛及嘉泓永业之间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76,991.05万元(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700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76,991.05万元(或等值外币),系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205,167.47万元的86.27%,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0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1日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制度。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超过50%,且绝对金额高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总经理或管理层可在获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的地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 12 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划等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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