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2-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30日以通讯方式送达,会议于2022年7月11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宋德武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11人,实到11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

  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2-41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9号)核准,吉林化纤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300,000,000.00股。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556,9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4.13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9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8,247,924.4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752,072.52元。截至2022年7月5日14时29分止,主承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已将募集资金扣除部分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11,879,999.98元(含税)后,余额为人民币1,188,119,997.02元汇入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22]204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同华金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2年7月11日,公司开立的募集账户专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 华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华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华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金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 公司授权华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立凡、胡占军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开户行按月(每月2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金证券。

  5.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华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