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066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合计约25,928.6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裁决,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1,531.60万元。公司根据裁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约103万计入本期损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发布了《2021-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披露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4933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4934号]。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发布了《2021-088: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披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3961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3962号和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3963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一、 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上述5个案件的裁决书:
1、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4933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编号为2021莞银承字第811098224407号银行承兑汇票票款14462999.94元及支付罚息(罚息按日利率0.05%的标准,自发生垫款之日起计至搜于特集团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21日,罚息为1487952.19元);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编号为2021莞银承字第811098222320号银行承兑汇票票款14276000元及支付罚息(罚息按日利率0.05%的标准,自发生垫款之日起计至搜于特集团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21日,罚息为78518元);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编号为2021莞银承字第811098223047号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500万元及支付罚息(罚息按日利率0.05%的标准,自发生垫款之日起计至搜于特集团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21日,罚息为10万元);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编号为2021莞银承字第811098223048号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400万元及支付罚息(罚息按日利率0.05%的标准,自发生垫款之日起计至搜于特集团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21日,罚息为84000元);
(2)搜于特集团补偿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3)供应链公司、马鸿分别对搜于特集团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额1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仲裁费290105元,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承担(该仲裁费已由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迳付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应付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岀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4934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175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月21日,利息1551297.21元,罚息489883.33元、复利28216.43元;后续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人民巾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21莞银贷字第811098221285号、811098221697号、811098221699号、811098221929号、811098221966号)的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补偿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3)供应链公司、马鸿分别对搜于特集团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额1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仲裁费187393元,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承担(该仲裁费已由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迳付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应付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穗仲案字第13961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790120200228)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利息为271875元、罚息为821062.5元,复利为17742.46元];
(2)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3)本案仲裁费96317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中国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穗仲案字第13962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790120200229)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利息为174000元、罚息为547375元,复利为11545.09元];
(2)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3)本案仲裁费67469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巳由中国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穗仲案字第13963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利息为0元、罚息为2545742.33元,复利为5846.35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790120200120)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3)本案受理费134189元(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134189元),处理费18518元(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20128元,退回1610元)。本案仲裁费152707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中国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其它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和2022年4月5日发布了《2021-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2-048: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公司涉及的部分小额诉讼案件,其中包含盈动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5民初14134号]、佛山市南海新都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5民初15650号]和东莞市毅邦服饰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1971民初16088号]三个案件。
现将上诉三个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三、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申请人/原告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上述5个重大仲裁案件涉及的金融借款事项,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1,531.60万元。公司根据裁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约103万计入本期损益。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4933号];
2、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4934号];
3、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3961号];
4、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3962号];
5、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3963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