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2-06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414号)(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要求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于10个交易日内对《二次问询函》所述事项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披露的《*ST博信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2022-046)。
公司收到《二次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公司年报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二次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逐项落实。鉴于公司有部分事项的回复需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8日、2022年6月15日、2022年6月22日、2022年6月29日和2022年7月6日披露了延期回复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基本完成《二次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落实及回复工作,但部分事项的回复仍需进一步完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拟再延期5个交易日回复《二次问询函》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详见《*ST博信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2022-036),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公司申请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11规定:“本所在作出是否撤销风险警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
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加快相关工作进度,尽快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2-061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了《关于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11规定:“本所在作出是否撤销风险警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上交所将在公司披露回复公告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如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将触及退市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3.2条规定的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可能触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三)公司未在第9.3.6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五)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
公司未按第9.3.2条第二款规定在营业收入中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终止上市。
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上述规定所述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其他提示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向上交所提交了《关于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29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并于2022年5月16日对《问询函》予以回复。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414号)(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22-041、2022-045、2022-046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基本完成《二次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落实及回复工作,但部分事项的回复仍需进一步完善。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8日、2022年6月15日、2022年6月22日、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6日和2022年7月13日披露了延期回复的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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