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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间接受让)、董事、 监事受让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馨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56                       证券简称:华融化学                    公告编号:2022-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梅山晟馨”)的通知,梅山晟馨的有限合伙人杜旭东先生等34人分别与成都新智创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创成”)、李建雄先生、李红顺女士等受让方签订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梅山晟馨的合伙份额分别转让给新智创成、李建雄先生以及李红顺女士等受让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让人、出让人与公司的股权关系

  1.受让人与公司的股权关系

  新智创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控制的企业,截至《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签订前一日,从公司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受让人李建雄先生系公司董事,李红顺女士系公司监事。其他受让人系梅山晟馨的有限合伙人,是公司的间接股东。

  2. 出让人与公司的股权关系

  截至《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签订前一日,杜旭东先生等34人合计持有梅山晟馨52.98%的合伙份额,是公司的间接股东。

  二、本次转让情况

  1.转让背景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梅山晟馨通过宁波新融化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新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梅山晟馨于2020年4月23日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了宁波新融,出资额为117.8万元,持有宁波新融的合伙份额比例为5%。

  根据梅山晟馨《合伙协议》约定,杜旭东先生等34人选择退出,将其持有的梅山晟馨的合伙份额分别转让给新智创成、李建雄先生、李红顺女士以及其他未退出的有限合伙人。

  2.份额转让协议签订及工商变更情况

  近日,梅山晟馨的有限合伙人杜旭东先生等34人分别与新智创成、李建雄先生、李红顺女士以及其他未退出的有限合伙人签署完毕《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并于2022年7月14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转让价格:按照实缴出资金额转让。

  3.转让前后各主体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注1:差异系小数点后数位四舍五入造成

  三、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 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的承诺

  刘永好先生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 董事、监事的承诺

  董事李建雄先生、监事李红顺女士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则本人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之日起半年内将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3)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如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 宁波新融的承诺

  宁波新融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 本次转让的影响

  1.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相关主体违反承诺

  (1)本次转让不属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转让或委托管理或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属于减持公司股份。本次转让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将继续遵守其作出的上述承诺。

  (2)本次转让前后,宁波新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不变,宁波新融未违反上述承诺。

  (3)杜旭东先生等34人不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承诺主体,其转让梅山晟馨的合伙份额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比例未发生变化,仍为71.63%,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

  特此公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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