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松科技”)预计2022年半年度(以下又称“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为57,000.00万元到60,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0,894.92万元到13,894.92万元,同比增长23.63%到30.14%。
●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00.00万元至1,9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632.32至832.32万元,同比增加59.22%至77.96%。
●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00.00万元至1,3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494.06万元至594.06万元,同比增加69.99%至84.15%。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2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57,000.00万元到60,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0,894.92万元到13,894.92万元,同比增长23.63%到30.14%。
2、预计2022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632.32至832.32万元,同比增加59.22%至77.96%。
3、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494.06万元至594.06万元,同比增加69.99%至84.15%。
4、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公司上年同期营业收入:46,105.0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67.6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05.94万元。
三、本期业绩变化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本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一方面是公司新能源车产业链业务增长迅速,营业收入增长所致;另一方面,报告期内项目总体毛利率水平较去年同期有所提升。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本报告期,预计非经常性损益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500万元至600万元,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主要系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三)上年比较基数较小。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尚未发现影响本次半年度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仅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2年半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6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案件三均处于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
司均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的金额为21,716,309.59元,案件二涉案的金额为11,183,850.68元,案件三涉案的金额为6,498,047.76元,以上合计共39,398,208.0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准备1,377.96万元,公司已向法院提起按照涉案的全部金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处于一审阶段,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后实际执行为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因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ZXA-201912-005的《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致汽车”) ,案件号为(2021)陕04民初87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案件二:广州瑞北因观致西安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ZXA-201912-009的《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城法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案件号为(2021)陕0404民初5965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案件三:广州瑞北因观致汽车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国内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付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向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起诉观致汽车,案件号为(2021)苏0581民初9285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对其中两个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其中法院认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案件一:认可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北与观致西安签订的和解协议(合同编号:GZXA-2022-02-01),目前前5期已具备付款条件,减去观致西安已付款金额,涉案合同预验收合格后已达付款条件拖欠金额为726万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观致西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价款726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观致汽车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瑞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381元,由被告观致汽车及观致西安负担51,017元,由原告广州瑞北负担99,3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观致汽车及观致西安负担。
案件二:一审中,尚未收到渭城法院判决书。
案件三:
(一)解除被告观致汽车与原告广州瑞北订立的《国内设备采购合同》、《采购订单》
(二)被告观致汽车赔偿原告广州瑞北实际损失人民币2,754,457.83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三)原告广州瑞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观致汽车《观致项目库存品明细》列明的物品,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应当同时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广州瑞北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97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广州瑞北负担35,896元,由被告观致汽车负担26,401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仅需承担案件一、案件三受理费合计13.53万元,无需承担损害赔偿等费用,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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