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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及约定违约金4,74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已裁定按撤诉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1681民初6060号之一﹞。因代位权纠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已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458353

  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KHUF1W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协议及法院裁定,其对格林化工享有5,000万元本息的追偿债权,经原告多年来不间断的催要,格林化工一直无力履行债务,且其认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享有1,500万元的转让债权及约定违约金,但格林化工怠于行使其对于莲花健康公司享有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对格林化工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判令莲花健康向原告支付到期债权1,500万元及约定违约金4,749万元(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04年6月6日暂计至2021年10月6日,以后判决计至实际付清1,500万元之日);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格林化工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公司于2022年3月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6060号﹞,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五、本次诉讼的裁定内容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已裁定按撤诉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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