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120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债券代码:123123
2、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3、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51.14元/股
4、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51.05元/股
5、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2年7月28日
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56号”文核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16.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1,65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51,65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9月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江丰转债”,债券代码“123123”。根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如下: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1、因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江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51.93元/股调整为51.8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2月16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2、因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0.60万股验资完成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江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人民币51.80元/股调整为人民币51.4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3月18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3、因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完毕,江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人民币51.4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51.4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4月6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4、因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主行权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江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51.41元/股调整为51.1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12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3)。
三、转股价格调整原因及结果
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按24.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7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11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22年7月7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审验结果如下:截至2022年7月7日止,贵公司已收到6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800,000股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万元(¥19,600,0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万元(¥18,800,000.00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截至2022年7月7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5,686,378.00元,股本为人民币235,686,378.00元。
2022年7月27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并将于2022年7月28日在深交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234,886,378股增加至235,686,378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50元/股。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将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后转股价=(P0+A×k)÷(1+k)
=(51.14+24.50×0.3406%)÷(1+0.3406%)
=51.05元/股
其中:调整前转股价P0=51.14元/股;增发新股股价A=24.50元/股;增发新股率k=800,000股÷234,886,378股=0.3406%。
综上,江丰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调整为51.0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28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119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上市日:2022年7月28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6月22日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80万股
4、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4.50元/股
5、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6人
6、限制性股票种类: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调整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6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年1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三)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17人调整为31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0万股调整为314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向315名激励对象授予314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年3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4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310.6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308人。
(六)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以24.5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2022 年6 月22日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24.50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6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4%,具体分配明细如下: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解除限售条件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后予以注销。
三、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按24.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内容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情况一致。
四、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7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11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22年7月7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审验结果如下:截至2022年7月7日止,贵公司已收到6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800,000股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万元(¥19,600,0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万元(¥18,800,000.00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截至2022年7月7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5,686,378.00元,股本为人民币235,686,378.00元。
五、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
六、股本结构变化情况表
注:本次变动前的公司股本总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34,886,378股增加至235,686,378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由23.87%变更为23.79%,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董事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九、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后,按新股本235,686,378股摊薄计算,2021年度每股收益为0.45元(未经审计)。
十、备查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1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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