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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90            证券简称:通达电气           公告编号:2022-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342.9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电气”)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预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42.93万元(不含可能存在的自2022年6月21日起的管理费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维权费用)。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天研究院”)(天津恒天研究院曾为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天新能源”)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北京恒天新能源8.57%的股权)与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集团”)借款合同纠纷的被告之一,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

  根据该等诉讼资料,原告恒天集团,向被告1天津恒天研究院、被告2北京恒天新能源、被告3北京恒沃鑫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沃投资”)、被告4通达电气、被告5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为智能”)、被告6安徽金火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火神”)、被告7安徽亚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亚正”)及被告8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之诉。该案件已获受理,目前处于一审尚未开庭阶段。

  二、 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一)案件的背景

  天津恒天研究院目前为北京恒天新能源持股36.50%的参股公司,2021年5月前系北京恒天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北京恒天新能源8.57%的股权。

  2014年7月,公司参与由恒天集团下属子公司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纺机”)牵头发起设立的北京恒天新能源。经纬纺机持股40%,为北京恒天新能源的第一大股东;公司持股7%。天津恒天研究院是由北京恒天新能源于2015年9月发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16年3月,经纬纺机为实施以天津恒天研究院为实施主体的相关专项项目,向天津恒天研究院提供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15年,资金使用管理费为每年1.20%。根据经纬纺机与天津恒天研究院签署的《借款合同》,北京恒天新能源(被告2)其他股东(被告3-7)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同意以其合法持有的北京恒天新能源(被告2)全部股权及派生权益向经纬纺机提供质押担保。2016年5月,公司与经纬纺机签署《担保合同》;2017年3月,公司与经纬纺机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将公司的担保范围调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中不高于7%的部分,即将担保金额调整为不会高于490万元。2018年10月,公司办理了所持北京恒天新能源7%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针对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已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2018年10月,公司与天津恒天研究院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天津恒天研究院为公司提供的上述连带责任担保股权及质押担保提供反担保。

  2021年5月,经所属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天津恒天研究院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后合肥国轩(被告8)持股63.50%,北京恒天新能源持股36.50%。天津恒天研究院的控股股东由北京恒天新能源变更为合肥国轩。

  根据经纬纺机相关公告文件,2021年11月,经纬纺机与恒天集团(经纬纺机控股股东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经纬纺机与天津恒天研究院《借款合同》项下经纬纺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以借款余额4,840万元为对价转让给恒天集团。债权转让完成后,天津恒天研究院的债权人变更为恒天集团(即本案原告)。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历年定期报告。

  (二)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年3月17日,天津恒天研究院与经纬纺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wn20160301)。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31年3月16日止,共计15年。其中宽限期2年。宽限期结束后,天津恒天研究院应于每年的3月16日及9月16日归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即从2018年3月16日开始,每次支付本金270万元,截止到2030年3月16日每半年需支付本金270万元,2030年9月16日支付125万元,2031年3月16日需支付本金125万元。借款的管理费为每年1.2%,《借款合同》第8.1条约定,天津恒天研究院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的,根据逾期金额及逾期天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借款使用管理费。随后,被告2-7分别与经纬纺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通达电气与经纬纺机签订《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不高于7%的部分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0月29日,通达电气将其持有的北京恒天新能源42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经纬纺机。

  2021年11月10日,经纬纺机与恒天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HTJWZQZRXY-202111),截止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天津恒天研究院尚欠经纬纺机借款共计4,840万元。恒天集团受让上述天津恒天研究院的债权及从权利并向被告1-7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自债权受让以来,恒天集团与天津恒天研究院多次沟通,并要求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天津恒天研究院已经逾期未付的款项为:2021年12月20日应当支付的管理费146,813.33元、2022年3月16日应当偿还270万元本金、2022年3月20日应当支付的管理费145,200元、2022年6月20日应当支付的管理费148,426.67元及因上述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已经产生的加收管理费149,639.21元。

  天津恒天研究院已经迟延履行债务,经恒天集团催告天津恒天研究院仍未还款,天津恒天研究院已严重违约,并且天津恒天研究院存在多件终本执行案件,为降低损失,恒天集团主张解除与天津恒天研究院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天津恒天研究院偿还借款本金4,840万元并承担管理费和逾期管理费,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590,079.21元,自2022年6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8,990,079.21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14.8%为标准计算,因《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加收管理费标准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较高,恒天集团自愿将加收管理费费率调减为14.8%/年(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天津恒天研究院应对原告维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维权费用承担责任,同时恒天集团要求被告2-7按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通达电气持有的北京恒天新能源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3月31日,合肥国轩与天津恒天研究院、北京恒天新能源签订《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股权协议》(以下简称“《债转股协议》”),合肥国轩成为天津恒天研究院股东。《债转股协议》3.8条约定,天津恒天研究院的债务由天津恒天研究院以其公司财产予以清偿,天津恒天研究院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肥国轩、北京恒天新能源按照其股权比例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恒天集团主张合肥国轩对天津恒天研究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原告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被告1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400,000元;

  3、判令被告1支付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的管理费(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590,079.21元,自2022年6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8,990,079.21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14.8%为标准计算);

  4、判令被告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维权费用;

  5、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5、被告6、被告7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4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的7%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原告对被告4持有的北京恒天新能源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8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公司前期签订的《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公司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不高于7%的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持有的北京恒天新能源7%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提供质押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天津恒天研究院的担保余额为338.80万元。

  根据应诉通知书,本案公司涉案的金额约为人民币342.93万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预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42.93万元(不含可能存在的自2022年6月21日起的管理费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维权费用)。

  四、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案件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375,283.54元,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合计金额为0.00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五、 说明事项

  公司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督促天津恒天研究院履行债务人责任,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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