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星转债”2022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2-053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8月12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8月15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2年8月15日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2年8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2、债券代码:113600

  3、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发行日期:2020年8月13日

  5、发行数量:59,500.00万元

  6、发行面值:100元/张

  7、债券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8月13日至2026年8月12日。

  9、上市日期:2020年9月11日

  10、初始转股价格:23.85元/股

  11、最新转股价格:23.85元/股

  12、转股期限:2021年2月19日至2026年8月12日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5、担保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担保方式,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以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1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派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新星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6%(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新星转债”兑息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8月12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8月15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2年8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 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星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6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光路公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新星厂区A栋

  电话:0755-29891365

  2、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289号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61楼

  电话:0755-258690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2-054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8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汇业路6号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2年8月3日以邮件及电话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志锐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同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1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2-055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8月5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提前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3.3亿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公司拟继续使用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亿元,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2年8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1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3号文的核准,公司2017年7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00股,发行价为29.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018,905.6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1,581,094.34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7年8月1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8月1日出具天职业字[2017]15377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1号)的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95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5,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9,460,500.00元(含税)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85,539,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9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3,370,754.72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1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4187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前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2019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0年8月12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4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1年5月12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4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7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2年5月17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47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2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7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前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1年10月18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5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2年8月5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3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2022年7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

  

  截止2022年7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注1:因“年产3万吨铝中间合金项目”和“年产10万吨颗粒精炼剂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简称“洛阳新星”),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387,780,398.36元向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增资用于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子公司洛阳新星分别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955088022270410014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73010122001957184)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继续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短期融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经营业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1亿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若募投项目建设使用需要,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继续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2022年8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1亿元的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1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同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1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3.1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3.1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3.1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9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