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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ST海航、ST海航B      编号:临2022-080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及副总裁

  兼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10日收到公司董事徐军先生、陈明先生、刘强先生及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晓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徐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陈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李晓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职务;因个人原因,刘强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徐军先生、陈明先生、刘强先生、李晓峰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徐军先生、刘强先生、李晓峰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陈明先生继续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由公司董事长程勇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ST海航、ST海航B      编号:临2022-08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9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2月7日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2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谢皓明先生、徐军先生、刘位精先生、马志敏先生、陈明先生、张志刚先生、赵国刚先生、萧飞先生、李晓峰先生、孙栋先生、张鸿清先生: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海航控股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海航控股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与相关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团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海航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具体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一)相关关联方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相关工商资料、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及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北京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航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海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集团)、海航货运有限公司、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天航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扬子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云南祥鹏投资有限公司、堆龙航远创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航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海航创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海航旅游管理控股有限公司、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新华快运控股有限公司、海航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酒店)、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海航通航投资有限公司、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新华旅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海航速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航旅信息有限公司、上海金鹿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香港)、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沃嘉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航空有限公司、嘉兴京旅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食品控股有限公司、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ACT HAVAYOLLARI A.S.(土耳其ACT国际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HNA Aviation (Hong Kong)Technics Holding CO., LIMITED(海航航空(香港)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HKA Group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海口恒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海航航空技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海口创远客舱服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渤海三号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渤海四号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渤海八号租赁有限公司、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天羽飞行训练有限公司、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MRO TEKNIK SERVIS SANAYI VE TICARET A.S .(土耳其 myTECHNIC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天航金服一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海航航空(香港)地服控股有限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香港航空有限公司等64家企业和海航集团以及海航控股之间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海航集团、北京集信等65家公司构成海航控股的关联方。2018年至2020年期间,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上述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849笔,金额1,652.15亿元,其中资金拆借为1,384.57亿元、对外担保资金扣划184.79亿元、放弃债权74.79亿元、承担债务8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是在海航集团的要求和安排下发生的,均没有商业实质,属于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构成资金占用。2020年12月31日,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占用海航控股资金余额372.78亿元。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海航控股被违规占用资金余额393.01亿元。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经查,2018年,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1,198笔,转出交易865笔444.02亿元,转入交易333笔390.22亿元,交易金额合计834.2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9.57亿元)的112.80%。

  2019年,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1,217笔,转出交易880笔218.55亿元,转入交易337笔194.96亿元,交易金额合计413.5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87.50亿元)的60.15%。

  2020年,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434笔,转出交易300笔315.97亿元,转入交易134笔88.43亿元,交易金额合计404.4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65.11%。其中,2020年7月至12月,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153笔,转出交易117笔152.78亿元,转入交易36笔61.28亿元,交易金额合计214.0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34.47%。

  根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海航控股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至2021年1月30日,海航控股自查报告披露资金占用余额为380.22亿元。

  (三)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经查,2018年半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易234.52亿元,转入交易239.10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9.57亿元)的64.04%,占当期报告净资产(735.89亿元)的64.36%,未披露2018年6月30日海航控股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63.27亿元。

  2018年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易444.02亿元,转入交易390.22亿元,合计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87.50亿元)的121.34%,未披露2018年12月31日海航控股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121.65亿元。

  2019年半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易117.40亿元,转入交易81.75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87.50亿元)的28.97%,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86.98亿元)的28.99%,未披露2019年6月30日海航控股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157.31亿元。

  2019年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易218.55亿元,转入交易194.96亿元,合计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21.07亿元)的66.58%,未披露2019年12月31日海航控股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145.24亿元。

  2020年半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易163.19亿元,转入交易27.15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30.65%,占当期报告净资产(516.64亿元)的36.84%,未披露2020年6月30日海航控股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281.28亿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海航控股应当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构成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

  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海航控股存在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197笔,担保金额合计395.73亿元。具体如下:

  2018年,海航控股向航空集团等11家关联方提供66笔担保,担保金额207.8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9.57亿元)的28.11%。

  2019年,海航控股向大新华航空等9家关联方提供110笔担保,担保金额135.4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87.50亿元)的19.71%。

  2020年,海航控股向大新华航空等3家关联方提供21笔担保金额52.3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8.43%。其中,2020年7月至12月,海航控股向大新华航空等3家关联方提供12笔,担保金额27.0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4.35%。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0.2.6条的规定,海航控股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1月30日,海航控股自查报告披露担保96笔276.57亿元。2022年1月20日,海航控股公告海南高院裁定海航控股因违规担保承担56.78亿元债务。2021年12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海航控股因关联担保承担债务60.12亿元。

  (二)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经查,2018年半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向首都航空等18家关联方提供的89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32.46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9.57亿元)的44.95%,占当期报告净资产(735.89亿元)的45.18%,含当期新增16笔关联担保,担保余额35.26亿元。

  2018年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向首都航空、大新华香港等20家关联方提供的104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45.49亿元,合计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87.50亿元)的50.25%,含当期新增33笔关联担保,担保余额67.01亿元。

  2019年半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向首都航空等19家关联方提供的137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70.47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87.50亿元)的53.89%,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86.98亿元)的53.93%,含当期新增39笔关联担保,担保余额23.85亿元。

  2019年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向首都航空等22家关联方提供的140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32.07亿元,合计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21.07亿元)的53.47%,含当期新增8笔关联担保,担保余额10.80亿元。

  2020年半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向首都航空等22家关联方提供的112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11.02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50.08%,占当期报告净资产(516.64亿元)的60.20%,含当期新增9笔关联担保,担保余额25.36亿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海航控股应当在涉案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院裁定、海航控股相关公告、会议文件、内部制度、财务资料、企业工商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海航控股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海航控股2018年12月7日至调查结束前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谢皓明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任董事长,对2018年年报签字确认。经查,谢皓明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77笔,知悉海航控股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

  徐军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任总裁,对2018年半年报签字确认;2018年12月至2022年3月任董事,对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其中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任董事长。经查,徐军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143笔,知悉海航控股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

  刘位精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任执行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对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刘位精2018年至2020年期间审批违规担保68笔,知悉海航控股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

  陈明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任副董事长,对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陈明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2笔。

  张志刚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任副总裁,对2018年半年报签字确认;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董事兼副总裁,对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张志刚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4笔。

  赵国刚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任海航控股监事、合规法务部负责人,对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赵国刚2018年至2020年期间审批违规担保117笔,其中担任监事期间签批94笔。

  萧飞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风控总监,对2018年半年报签字确认;2020年2月至2022年3月任监事,对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萧飞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38笔。

  马志敏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任总裁,对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马志敏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64笔。

  李晓峰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对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李晓峰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10笔。

  孙栋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任财务总监,对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孙栋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113笔,直接参与海航控股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张鸿清2019年10月至2022年3月任财务总监,对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张鸿清2018年至2020年期间审批违规担保202笔,其中任财务总监期间签批44笔,直接参与海航控股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综上,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其中,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明、张志刚、赵国刚、萧飞、马志敏、李晓峰、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针对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的相关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刘位精、陈明、张志刚、马志敏、李晓峰、张鸿清、赵国刚、萧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针对2020年7月至12月的相关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位精、李晓峰、张鸿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针对谢皓明、孙栋的违法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谢皓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二、对孙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任家仪,电话010-88060144,传真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ST海航、ST海航B       编号:临2022-082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于2022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22-02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兴航融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航融投”)质押合同纠纷案近日存在新的进展,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集团”)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亿元。兴航融投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兴航融投以其持有的131,795,716股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股权为航空集团提供质押担保,该笔质押担保已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航空集团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剩余债务4.5亿元,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请求判令兴航融投在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71,690,268.75元的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有权行使质押权,并就拍卖、变卖兴航融投质押的渤海租赁131,795,716股股权所得,在前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2.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00元由兴航融投承担。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兴航融投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海南一中院送达的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 兴航融投在航空集团贷款本金450,000,000元(应扣减已偿还的30,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有权行使质押权,并就拍卖、变卖被告兴航融投质押的131,795,716股渤海租赁股票所得,在上述贷款本金450,000,000元(应扣减已偿还的3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 驳回原告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6,251.34元,由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负担379,464.43元,由兴航融投负担2,276,786.91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前期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了预计负债;兴航融投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被担保人追偿,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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