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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2-03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11日(星期四)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2年8月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6人, 分别是侯岳屏、伍永芳、杨春燕、谢沛锜、何圣、李铭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作出决议:

  1.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1)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关于续聘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2022-032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16年7月21日,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洲交通”)与黄海乐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转让标的及价款条款。黄海乐(甲方)将其拥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合越公司”)60%的股权作价3,673.97万元转让给五洲交通(乙方)。2.海润项目工程处理条款。截至2016年3月31日,双方确认海润项目工程量为2,309万元;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后,双方对海润项目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工程量按前款确定的单价进行确认;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海润项目的工程建设按五洲交通工程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相应的工程款由目标公司支付给施工单位;甲方保证,于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发生的、与海润项目施工建设相关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保证,海润项目于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应办理的与施工建设相关的一切手续、权证及资料,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保证,与海润项目相关的一切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一切权利归属目标公司,若由于海润项目相关的任何权属纠纷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3.业绩承诺条款。合同第12.1条写明:“甲方承诺: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应不低于2,450万元,净利润以经目标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若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低于2,450万元,则甲方应在净利润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差额部分补偿给乙方”。4.担保条款。合同第17.8条约定:“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19年7月26日,因目标公司累计净利润未能达到《股权转让合同》第12.1条的约定,五洲交通将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奥润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涉案金额为3,485.69万元。南宁中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3月19日收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海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海乐不服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本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崇左中院”)管辖。崇左中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立案,并于2021年1月4日裁定:因本案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黄海乐、奥润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4日提起反诉。黄海乐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五洲交通以原价3,673.97万元将持有合越公司60%的全部股权由反诉原告黄海乐回购,并移交海润项目资产给反诉原告黄海乐。奥润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五洲交通赔偿反诉原告奥润公司经济损失461.3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五洲交通承担。崇左中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五洲交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7万元由五洲交通负担。同日,崇左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驳回反诉原告黄海乐、反诉原告奥润公司的起诉。五洲交通、黄海乐、奥润公司分别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相关法律文书。

  (二)控股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新北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北海市新北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北公司”)起诉至南宁中院,涉案金额 9,409.66 万元。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2021年3月5日作出判决:1、被告新北公司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6,924.34万元;2、被告新北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计算:1、以6,924.3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2017年3月1日止;2、以6,924.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7年3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原告利和公司就新北公司的上述债务,有权以被告新北公司提供的桂(2018)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2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1.23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新北公司承担。2021年12月29日收到南宁中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

  (三)利和公司申请对合越公司关于强制清算一案

  利和公司因合越公司未能偿还其借款,于2021年3月2日向凭祥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清算申请书。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组织听证,2021年5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合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利和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崇左中院于2021年10月13日组织听证,2022年3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公司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简称“青秀区法院”),涉案金额807.72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4日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凭祥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8月9日收到青秀区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黄海乐、奥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利和公司不服向青秀区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南宁中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管辖异议二审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年3月3日作出《参加诉讼通知书》,因五洲交通与本案有直接法律关系,通知五洲交通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开庭审理,2022年7月4日判决:驳回利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7月18日向崇左中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相关法律文书。

  (五)利和公司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潘冬梅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青秀区法院,涉案金额608万元,青秀区法院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7年1月5日判决:1.鑫顺公司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潘冬梅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潘冬梅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7年5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7月18日青秀区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7月18日,富川县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简称“富川县法院”)作出《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方案称富川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柳彪、莫运华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潘冬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潘冬梅名下位于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国营天堂岭林场)8幢2单9元201号房屋、11幢101号房屋、11幢102号房屋、11幢108号房屋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总价款为157.7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利和公司可获得分配执行款5.741万元。2018年7月31日,利和公司向富川县法院提交《关于对潘冬梅执行案件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的异议》。2018年8月1日,富川县法院作出《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富川县法院未采纳利和公司的异议。2018年11月16日,利和公司针对富川县法院的该分配方案和据以执行该分配方案的富川县法院(2017)桂1123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以莫运华、柳彪、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临桂荣、陈献中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和撤销之诉,分别要求:1.撤销富川县法院关于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57007739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的房产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2.判令原告就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57007739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下的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157.7万元优先受偿以及1.撤销富川县法院(2017)桂1123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之:“其中168.2294万元作为农民工工资在拍卖被告涉案建筑物财产中优先清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全各被告承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利和公司的主张。利和公司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并于2019年10月12日收到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年11月6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再审申请。2019年12月26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申请。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2日受理利和公司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及撤销之诉抗诉申请,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决定:不支持利和公司的监督申请。近期富川县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六)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兴通公司”)因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简称“兴宁区法院”),涉案金额2,906.87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31日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5月15日判决:1.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货款1,429万元;2.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百铁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共计1,131.68万元;2020年1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1,42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4.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保函费2.67万元;5.被告百铁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兴通公司有权对被告彭卫伦持有的百铁公司的股权(被告彭卫伦占总股权的90%)、被告黄爱敬持有的百铁公司的股权(被告黄爱敬占总股权的1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彭卫伦、黄爱敬向原告兴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卫伦、黄爱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百铁公司追偿;7.驳回兴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共计18.13万元,由原告兴通公司负担0.60万元,被告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负担17.53万元。被告彭卫伦、黄爱敬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20年6月8日提起上诉,兴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也于2020年6月9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25日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2.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百铁公司向兴通公司支付律师费51.93万元。3.驳回上诉人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的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3万元(上诉人兴通公司已预交1.54万元,上诉人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已预交17.63万元),由上诉人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负担。上诉人兴通公司二审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万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兴通公司。2021年1月19日,法院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近期收到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兴通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百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兴通公司起诉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826.37万元。兴通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收到《应诉通知书》。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7日判决:1.确认原告百铁公司与被告兴通公司互负债务抵销1,429万元,原告欠被告2,000万元的货款债务已受清偿,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支付购房款1,429万元;2.由被告兴通公司向原告百铁公司支付购房款1,156.41万元;3.驳回原告百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31万元,由被告兴通公司承担,原告百铁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16万元,由本院执行时退回。因不服一审判决,兴通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提起上诉。2021年4月9日二审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8月23日作出判决:1.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3.确认兴通公司应支付给百铁公司购房款2,585.41万元,该款与百铁公司应支付给兴通公司全部债务中的2585.41万元互相抵销。4.一审案件受理费18.31万元,一审原告百铁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16万元,由一审被告兴通公司承担16.76万元,由一审原告百铁公司承担1.56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万元,上诉人兴通公司已预交案件收费18.31万元,由上诉人兴通公司承担16.76万元,由被上诉人百铁公司承担1.56万元。兴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兴通公司的再审申请,2022年4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八)控股子公司之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永正圣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将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凭祥万通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03.24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应诉材料。2020年10月10日一审开庭审理,2021年2月11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永正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崇左中院2021年4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2020)桂1481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指令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6月24日重审一审开庭审理。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判决:1.凭祥万通公司应退回永正圣公司保证金723.14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公司应向永正圣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23.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8%,从2017年11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驳回永正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4万元,由永正圣公司负担2.29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7.11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审二审法院崇左中院于2022年3月1日开庭审理,2022年4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凭祥万通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广西高院提交再审申请,广西高院于2022年8月8日受理再审申请。

  (九)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与凭祥万通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广西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凭祥万通公司、第三人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简称“港口区法院”),涉案金额393.56万元。港口区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8日凭祥万通公司以原告就被告、专属管辖为由,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港口区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本案至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中铁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2021年12月14日收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铁公司的上诉,案件由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开庭审理,2022年6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1.凭祥万通公司赔偿中铁公司铁矿石贬值损失380.54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赔偿中铁公司讼诉费损失4.37万元;3.凭祥万通公司赔偿中铁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6万元;4.中铁公司对凭祥万通公司名下的凭国用(2013)第168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权。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相关法律文书。

  (十)凭祥万通公司与广西凭祥富凌云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将广西凭祥富凌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凌云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81.81万元。法院于 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法院于2021年7月6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将于2022年3月6日开庭审理。2021年7月8日收到富凌云公司反诉相关材料,反诉涉案金额2,641.71万元。因法院根据申请选定评估机构对讼争土地建筑物价值、经营利润损失进行评估,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十一)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海润实业”)因合同纠纷将凭祥万通公司诉至崇左中院,涉案金额8,651.34万元。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并于2019年6月6日开庭。凭祥万通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提起反诉,反诉涉案金额939.09万元。2020年1月9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1.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利润分成款303.70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工程款627.51万元;3.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可得利润分成款828.64万元;4.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利润分成款123.97万元;5.驳回海润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述款项,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1,759.85万元,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123.97万元。相互抵销后,凭祥万通公司尚应支付给海润实业1,635.88万元。本诉案件受理费47.45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38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9.45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3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评估费10.50万元,测绘费4.40万元,共14.90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4.47万元,凭祥万通公司负担10.43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海润实业公司预交的26.03万元,由海润实业公司负担;凭祥万通公司预交的13.38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崇左中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或提取凭祥万通公司足以清偿债权额价值上限为人民币1,635.88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查封凭祥万通公司使用权【证号为凭国用(2008)第0287号】。崇左中院于2022年4月18日裁定解除对凭祥万通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证号为凭国用(2008)第0287号】,于2022年4月26日裁定分别划拨凭祥万通公司2个账户的人民币305.83万元和1,000万元。因案外人广州江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针对1,000万元的执行提起异议,崇左中院暂缓发放该款项给申请执行人。凭祥万通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将该案交由广西高院审查处理。

  (十二)凭祥万通公司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圳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圳成公司诉至南宁中院,涉案金额约2,212.52万元。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6月27日开庭审理,2019年10月9日判决: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5万元(原告凭祥万通公司已预交)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一审判决生效后,凭祥万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西高院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2020年9月7日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圳成公司支付凭祥万通公司货款2,212.52万元;3.一审案件受理费15.24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万元,合计30.49万元,由圳成公司负担。2021年1月18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南宁中院近期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十三)凭祥万通公司与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奥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奥润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2.22万元。法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18年9月18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十四)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岑罗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心海公司”)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0元。心海公司2020年11月23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岑罗公司向心海公司支付废土清运费41.82万元;2.反诉受理费由岑罗公司承担。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立案。心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0年5月2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心海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心海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28日开庭审理,2021年2月24日判决:1.解除原告岑罗公司与被告心海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签订的《广西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岑溪配套服务区(含加油站)项目BOT(即投资、建设、经营、移交)转让合同》;2.驳回反诉原告心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万元,反诉费0.38万元,共计5.07万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心海公司负担。心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宁中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二审裁定书: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7民初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立案受理。2022年6月13日岑罗公司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2008年7月14日签订的《广西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岑溪配套服务区(含加油站)项目BOT(即投资、建设、经营、移交)转让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案涉岑溪东服务区及其经营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十五)岑罗公司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简称“珠海法院”),涉案金额3,897.40万元。珠海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同年8月11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公司赔偿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700万元(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终评估为准)。2016年2月24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珠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签订后,江珠公司支付本金100万元,后因江珠公司未按约定执行,岑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27日,江珠公司出具《付款计划》,岑罗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因江珠公司未能按计划还款,岑罗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3日,岑罗公司和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一、在2021年10月31日前江珠公司支付完款项利息946.46万元及案件诉讼费23.67万元、保全费0.5万元,共计970.63万元,则岑罗公司可以全部减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95.90万元。二、在2021年10月31日前未能向岑罗公司支付完成970.63万元,而延迟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95.9万元不予全部减免,仅能免除298万元。逾期部分款项继续按同期人民银行3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超过2021年12月31日仍未能支付完毕970.63万元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属违约,岑罗公司可向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主张全部款项,并向法院申请执行。2021年10月29日岑罗公司收到江珠公司还款970.63万元。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十六)岑罗公司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岑罗公司因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广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广钢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金公司”)起诉至南宁中院。南宁中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30日,广钢公司、纳金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受广钢公司母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影响,南宁中院于2021年4月7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岑罗公司已依法完成网上债权申报工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通过视频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9月27日至30日召开破产重整各程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22年2月14日收到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审查意见告知书》,确认岑罗公司申报债权金额3,488.10万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21日裁定准许岑罗公司撤诉。

  (十七)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坛百公司”)因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美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美壮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同创佳业公司”)起诉至南宁中院,涉案金额3,546.02万元。美壮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坛百公司向美壮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100万元。2017年7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2.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利息110.05万元;3.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4.同创佳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合计22.41万元(坛百公司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美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13日,广西高院已开庭审理该案。2019年1月31日,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1.美壮公司确认欠坛百公司债务总金额为3,230万元,其中本金2,400万元,截止2018年9月21日止,借款合同期内利息为110万元,逾期利息为720万元;2.美壮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支付方式为:在二审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当天支付500万元,余下2,730万元以美壮公司被查封的商铺抵债,商铺交付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前,标准为:外墙、电梯、消防工程完成安装,水电到位,内部粗装修达到交付标准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交房时不动产登记材料一并交付给坛百公司,商铺价值由双方共同委托自治区国资委数据库中的中介评估机构在2019年9月30日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的55%抵偿上述债务。以上商铺不足抵偿2,730万元债务的,美壮公司用其他财产偿还。3.同创佳业公司对美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美壮公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支付500万元,或者支付500万元后未能按约定的条件交付商铺的,坛百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强制执行。5.一审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1.91万元(坛百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美壮公司已预交),全部由美壮公司负担,美壮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在2019年9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坛百公司。6.本协议各方签字后即生效,并以此申请高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美壮公司已预交),减半收,美壮公司多预交的10.96万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美壮公司已按调解协议支付500万元。因美壮公司未能按调解协议完成以资抵债,南宁中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1月9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美壮公司、同创佳业公司名下3,546.0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3月25日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2020年1月22日田阳县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协助预查封美壮公司名下位于“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项目商铺其中1#1层商铺327套1#2层商铺20套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2020年9月21日,南宁中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美壮公司位于百色市田阳区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347套商铺进行评估,2021年2月5日收到评估报告,对查封的347套商铺估价2,703.99万元。坛百公司于2021年2月6日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南宁中院于2021年3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坛百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南宁中院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4月28日南宁中院向广西方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发出《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通知书》,通知本案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并通知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十八)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李玉民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金桥公司”)因与李玉民合同纠纷,将李玉民诉至兴宁区法院。兴宁区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3日判决:1.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42.85万元;2.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17.65万元;3.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2.85万元+17.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5.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0.20万元;6.驳回被告李玉民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0.93万元,案件保全费0.38万元,合计2.36万元,由被告李玉民负担。李玉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万元(上诉人李玉民已预交),由上诉人李玉民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执行,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12月24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玉民名下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80号保利城2号楼2单元904号房。2021年11月24日在兴宁区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已流拍。第二次拍卖于2021年12月13日结束,成交价为74.76万元。2022年3月8日兴宁区法院制定财产分配方案,金桥公司分配得20.87万元,马小青作为共同共有人分配得19.44万元。金桥公司不服财产分配方案,于2022年8月9日向兴宁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十九)金桥公司与黄义硕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与黄义硕合同纠纷,将黄义硕诉至兴宁区法院,2019年11月26日收到法院判决:1.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91.77万元;2.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15.28万元;3.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91.77万元+15.2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4.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3.6万元;5.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0.36万元;6.驳回被告黄义硕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0.49万元,案件保全费0.5万元,合计2.55万元,由被告黄义硕负担。黄义硕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万元(上诉人黄义硕已预交),由上诉人黄义硕负担。因黄义硕未按判决履行,兴宁区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1年11月4日金桥公司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申请对黄义硕名下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江那住宅不动产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因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查封的不动产享受顺位在先的优先受偿权,根据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商请,兴宁区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移送执行函,将前述不动产移送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南宁市五洲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五洲交通关于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南宁市五洲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将被告五洲交通起诉至青秀区法院。法院于2022年5月6日发来《应诉通知书》,于2022年6月8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五洲交通对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6号五洲国际小区的房屋外墙墙体、防水层进行彻底地维修、重作、更换至符合商品房住宅质量标准,即对外墙墙体空鼓、脱落部分进行铲除并修缮至无明显缺陷,对渗水、漏水问题修复至不渗水、漏水为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2月31日,由五洲交通开发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6号的五洲国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此后不久,小区内房屋外立面墙体出行了空鼓、开裂、脱落等情况,损坏程度十分严重,进而导致内墙出现渗水、漏水、发霉、异臭等情况,经小区业主多次反映后,2014年2月14日,被告致函施工单位要求其在保修期内进行整改,但施工单位并未进行整改,此后,小区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主持继续向被告反映情况并请求维修。2020年6月28日,因小区外墙质量问题迟迟不得解决,小区业主们召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了南宁市五洲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处理此事。为维护五洲国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对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6号五洲国际小区的房屋外墙墙体、防水层进行彻底地维修、重作、更换至符合商品房住宅质量标准。

  (二)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与广西金戎万和投资有限公司、嘉佳鑫(泉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凭祥万通公司、广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进才、浙江特产三和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将被告一广西金戎万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嘉佳鑫(泉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四凭祥万通公司、被告五广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六徐进才、被告七浙江特产三和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29.38万元。法院于2022年2月9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将于2022年4月6日开庭审理。因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本案延期至2022年7月27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1,100万元,利息429.38万元(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从2020年11月31日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企业资产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己的厂房、设备、设施等资产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三年,但实际被告一自2014年12月15日已经实际租用原告的资产进行生产。在租赁协议中,双方约定以固定租金加动态租金的方式缴纳租金,固定租金为每月10万元,动态租金按照被告实际生产的镍铁产量每吨2元计算。被告一租用原告的资产以后,没有向原告缴纳任何租金,只是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工资和电费等。    

  2016年,被告一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振戎公司”)签订《企业资产转租协议书》,将原告的资产转租给广东振戎公司,广东振戎公司委托广西戎鑫达资源有限公司(简称“戎鑫达公司”)承担《企业资产转租协议书》项下广东振戎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由戎鑫达公司对租赁标的进行实际生产和经营。戎鑫达公司向被告一支付了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租金1100万元,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租金。2020年12月,由于原告与被告一的租赁合同已达解除条件,被告一已无权转租,但戎鑫达公司不愿搬出,原告遂起诉戎鑫达公司,后双方达成和解,钦北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由戎鑫达公司直接租赁原告的资产,原告与被告一的协议在2020年12月25日民事调解书下达时已实际解除。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二、三、四、五、六和被告七没有对被告一足额出资,应当在其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所欠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一支付租金及利息,被告二、三、四、五、六和被告七作为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022年1-7月,上述相关的诉讼项目计提减值准备0元,冲回减值准备0元,影响合并报表利润总额0元。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2-029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8月11日(星期四)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2年8月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表决董事12人,实际表决董事12人,分别是周异助、杨旭东、张毅、韩钢、黄英强、王东、秦炜华、孟杰董事和邵旭东、廖东声、莫伟华、刘成伟独立董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作出决议:

  1.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关于对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公司关于续聘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2-031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简称“公司”或“五洲交通”)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8年8月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2013年12月10日改制)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0年度收入总额为187,578.73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63,126.3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73,610.92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60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131人,其中50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共承担274家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1,843.39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等多个行业;与本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9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4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0 次。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次;1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1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葛兴葳,200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五洲交通共一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韦回奕,201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五洲交通共一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艾丽丝,201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五洲交通共一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田忠志,200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2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2016年在该所质控部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葛兴葳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韦回奕女士与艾丽丝女士、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田忠志先生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费用为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费用为25万元,合计费用为90万元(含完成该审计工作所涉及的差旅费和税金等全部费用),2021年度与2020年度审计费用相同。

  (三)本所认定应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多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继续胜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因此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聘请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秉承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根据其工作效率、审计质量和服务态度,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聘请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选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的审议情况及生效日期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公司代码:600368                                公司简称:五洲交通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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