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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2-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8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2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源浩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洪湖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4、 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公告中若出现比例数据与法律意见书中所列示相关数据不符的情况,皆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并不会影响表决结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章玉婷、蹇福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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