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2-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冻结基本情况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通知,获悉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注:若以上表格中的数据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小数点保留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二)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特向建新集团发函询问本次冻结的相关情况,建新集团回函称:
成都合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合聚公司”)因持有一份《承诺书》,于2013年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起诉破产重整(以下简称“重整”)前的建新集团应给予其2,000万股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承诺书》原文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四川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朝华科技)(注:此处原文如此)破产重整中的重整方;成都和聚投资有限公司(注:此处原文如此)为本次重整中我公司战略合作伙伴。为此,我司承诺:朝华科技破产重整完成并恢复上市后,成都和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两千万股该恢复上市后朝华科技的股票。”重庆高院于2015年12月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整前的建新集团将其持有的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建新矿业”,现更名为“国城矿业”)2,000万股股票过户至合聚公司名下。重整前的建新集团以“《承诺书》虽然落款加盖了重整前的建新集团公章,但却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该《承诺书》的用印主要系重整前的建新集团印章管理不当所致,并非真实出具,且合聚公司未参与任何重整事务,未支付任何重整对价及费用”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出具(2016)最高法民终270号二审生效判决书(以下简称“高院27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陇南中院”)出具(2016)甘12民破字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建新集团破产重整。陇南中院于2017年12月出具(2016)甘12民破字0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2017年8月,合聚公司分别向重庆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取回建新矿业2,000万股股票:鉴于建新集团已进入重整程序,重庆高院于2018年12月出具(2017)渝执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最高法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破产管理人审核意见为“合聚公司对建新矿业的2,000万股股票申报取回权不能成立,不予确认,建议变更为普通债权申报”。2018年3月,合聚公司向陇南中院提起2,000万股取回权确认之诉讼,后因其未缴纳诉讼费,被陇南中院按撤诉处理。
此后,合聚公司于2018年11月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整前的建新集团及破产管理人赔偿其2,000万股股票损失24,600万元。2018年12月,甘肃高院出具(2018)甘民初字2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合聚公司的起诉”。
2019年1月,合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出具(2019)最高法民终5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后,合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出具(2019)最高法民申627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合聚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2年3月,合聚公司暗中设计,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重整后的建新集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设计为以四川振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振发农业科技”)为原告,合聚公司为被告,重整后的建新集团为第三方,并再次以因建新集团重整而不能执行也不应执行且被重庆高院终结执行的最高法270号判决书为依据,向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了重整后的建新集团所持有的国城矿业2,000万股股票,以此给国城集团和重整后的建新集团施加压力,企图达到其非法目的。
2022年7月,合聚公司与振发农业科技再次以已被重庆高院终结执行的最高法270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川0107民初16635号民事调解书,并以该调解书向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整后的建新集团所持有的国城矿业2,000万股股票,并已申请执行立案(案号为(2022)川0107执8509号)。
上述两次诉讼,合聚公司与振发农业科技故意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隐瞒了“建新集团已破产重整”、“重庆高院已于2018年12月终结最高法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合聚公司曾就最高法270号判决书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并被多次驳回”等重要事实,先后欺骗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建新集团破产前的债权债务纠纷,对已属于重整资产范围内的2,000万股股票进行查封和冻结,导致重整后建新集团所持国城矿业股票相继被两家法院分别司法冻结,合计达4,000万股。该行为已严重损害了重整后的建新集团以及重整投资人国城集团的合法利益,更是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企业破产法》严肃性的破坏。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如下:
三、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影响
1、建新集团与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国城集团合计持有公司73.97%的股份,本次建新集团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3.52%,且本次冻结事项为重整前的建新集团与合聚公司的历史问题,与国城集团及重整后的建新集团无关,因此不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国城集团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建新集团回函称其已向相关法院反映真实情况,并申请尽快解除上述股票的冻结,该事项属于无端纠诉。建新集团将对合聚公司及相关各方提起诉讼以挽回相关损失,并将追究合聚公司及相关各方法律责任。关于合聚公司与重整前的建新集团的诉讼事项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2016年1月22日、2016年5月5日、2016年7月28日、2017年7月1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建新集团关于股票冻结情况的回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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