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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 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和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2-08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进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上交所转发了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要求公司予以落实,并按照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新并提交。

  收到上述落实函后,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落实函中所列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核查,并按落实函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29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文件。

  根据2022年8月15日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审议结果,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反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修订稿)》《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2-085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8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闫洪嘉先生因公务出差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闫勇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其中现场参会人员为副董事长闫勇;通过远程视频参会人员为董事张锐、张磊,独立董事罗书章、郭华军、彭辅顺。董事长闫洪嘉因公务出差原因未能出席,已向董事会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现场参会人员为监事会主席李成利,监事刘丹、谭志刚;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叶勇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和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和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子楹、刘晗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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