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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103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22年8月23日在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58号阳光控股大厦18层会议室召开。经民主选举常心怡女士作为公司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附: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本次公司工会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二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不超三年,与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选举完成后,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常心怡女士,汉族,1993年9月出生,毕业于厦门大学,本科,现任阳光城集团福建大区人力资源副经理。

  常心怡女士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有关联关系,未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10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9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9人,代为出席董事0人。本次会议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的董事林腾蛟主持。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专门委员会组成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现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将组成新的专门委员会,任期不超三年,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任期一致。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具体如下:

  1、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苏文菁(独立董事)

  委员:何媚(董事)、卢少辉(独立董事)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卢少辉(独立董事)

  委员:何媚(董事)、苏文菁(独立董事)

  3、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徐青(独立董事)

  委员:林贻辉(董事)、卢少辉(独立董事)

  4、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林腾蛟(董事)

  委员:何宏(董事)、吴建斌(董事)

  (二)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局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现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董事局主席1人,执行董事长1人,副董事局主席若干人。本次选举林腾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主席,任期不超三年,与第十一届董事局任期一致。

  (三)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现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的提名,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聘任徐国宏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聘任吴建斌先生、陈霓女士、江河先生、李晓冬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任期不超三年,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任期一致。(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一)

  根据公司执行总裁徐国宏先生的提名,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聘任陈霓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不超三年,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任期一致。(简历详见附件二)

  根据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的提名,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聘任陶红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不超三年,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任期一致。董事会秘书陶红亮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其任职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简历详见附件三)

  陶红亮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21-80328709

  传真:021-80328600

  电子邮箱:sunshine000671@163.com

  通讯地址:上海·北外滩·杨树浦路1058号阳光控股大厦18层

  (四)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聘任王坚先生、张萌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不超三年,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任期一致。王坚先生、张萌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四)

  证券事务代表王坚、张萌的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21-80328765

  传真:021-80328600

  电子邮箱:sunshine000671@163.com

  通讯地址:上海·北外滩·杨树浦路1058号阳光控股大厦18层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简历

  徐国宏先生,汉族,1979年7月出生,硕士学位。2005年-2011年任职于万科集团,曾任资深专业经理;2011年-2017年就职于景瑞地产,曾任公司集团投资总监、重庆公司总经理、杭州公司总经理;2017年-2021年担任本公司副总裁兼福建大区总裁;2021年10月起担任公司执行总裁。

  徐国宏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有关联关系,未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经查询,徐国宏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吴建斌先生,汉族,1962年9月出生,工商管理博士,高级会计师,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曾任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财务总监,碧桂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现任本公司第十届董事局董事,本公司执行副总裁,阳光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吴建斌先生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阳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除任执行董事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查询,吴建斌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霓女士, 1976年10月出生,硕士学位。1998年加入阳光城,历任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本公司资金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陈霓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有关联关系,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00,000股,不存在因失信被惩戒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经查询,陈霓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晓冬先生,1975年11月出生,硕士学位。2006年-2014年,曾任万科集团上海公司项目负责人等;2018年-2021年担任本公司副总裁兼浙江大区总裁。

  李晓冬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有关联关系,未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因失信被惩戒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经查询,李晓冬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江河先生,1979年2月出生,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2001年-2012年由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派出至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797),曾任工程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8年-2021年历任阳光城福州公司运营副总、浙江区域总裁、集团副总裁兼上海大区总裁。

  江河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有关联关系,未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因失信被惩戒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经查询,江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二:财务总监简历

  陈霓女士, 1976年10月出生,硕士学位。1998年加入阳光城,历任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本公司资金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陈霓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有关联关系,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00,000股,不存在因失信被惩戒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经查询,陈霓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三:董事会秘书简历

  陶红亮先生,1981年12月出生,硕士学位,曾任海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BU法务部长,沃尔沃汽车集团(中国区)政府律师、法务高级经理(代总监),阳光控股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高级总监,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法务总监,中庚集团法务审计中心总经理,现任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陶红亮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有关联关系,未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因失信被惩戒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经查询,陶红亮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四: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王坚先生,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1月,大学本科,于2019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华润置地管理培训生、光大安石投资者关系高级经理,现任职于阳光城(SZ000671)证券部。

  王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非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经查询,王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萌女士,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10月,城乡规划系毕业,金融学双学位,硕士研究生,于2019年11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22年8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先后任职阳光城管理培训生、阳光控股办公室副主任、阳光城(SZ000671)证券部。

  张萌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非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经查询,张萌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名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10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监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监事3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3人,代为出席监事0人。本次会议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推举的监事吴洁主持。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监事长1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选举吴洁女士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10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140,382,95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16,082,44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58号阳光控股大厦18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16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67人,代表股份630,591,29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0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10,705,41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7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股份19,885,88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0,022,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98%;反对56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9,318,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404%;反对5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林腾蛟先生、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何宏先生、吴建斌先生、林晓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林腾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9,240,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536,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3.2059%。

  2.02选举何媚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9,240,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536,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3.2058%。

  2.03选举林贻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5,113,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3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409,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72.4538%。

  2.04选举何宏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9,176,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7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472,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2.8855%。

  2.05选举吴建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9,214,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510,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3.0751%。

  2.06选举林晓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9,152,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7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448,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2.7648%。

  3、采用累积投票制差额选举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3名独立董事,选举结果按得票数最高者确定。根据最终表决结果,卢少辉先生、徐青女士、苏文菁女士获得的同意股数最高,且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卢少辉先生、徐青女士、苏文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卢少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8,956,4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52,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1.7794%。

  3.02选举徐青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8,973,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70,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1.8674%。

  3.03选举邹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18,226,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64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26,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6466%。

  3.04选举苏文菁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11,897,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93,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

  4、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吴洁女士、侯冀闽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以上二名监事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常心怡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选举吴洁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8,080,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76,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3727%。

  4.02选举侯冀闽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9,437,7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734,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4.19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10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荆州鼎科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141.17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77.6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461.67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45.68亿元。上述三类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651.52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三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荆州鼎科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鼎科”)接受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提供不超过2.5亿元的融资,期限不超过2024年7月15日,作为担保条件:荆州鼎科以其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荆州鼎科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荆州鼎科该笔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2022年4月29日和2022年5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2022年公司总计划担保额度为1,500.0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198.20亿元,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范围内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计划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审慎原则对各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详见公告2022-058。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荆州鼎科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为110.56%,本次担保使用额度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注:实际担保余额以融资放款时点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荆州鼎科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 2019年05月13 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潘贵平;

  (五)注册地点:荆州市荆州区庄王大道6号恒大名都9栋1-2层103号门面;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建筑工程、装饰工程设计、施工;

  (七)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鼎科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八)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荆州鼎科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鼎科”)接受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提供不超过2.5亿元的融资,期限不超过2024年7月15日,作为担保条件:荆州鼎科以其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荆州鼎科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荆州鼎科该笔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董事局认为,上述担保计划是为了满足公司2022年度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担保在公司2022年度担保计划授权范围内,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但受宏观经济环境、金融行业监管环境、新冠疫情及行业政策调控等多项因素的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面临阶段性的资金流动性问题,并面临诉讼、仲裁、资产被冻结等影响正常经营的不确定事项。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逾期,导致被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强制公证等方式在所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股票被动减持,未来可能存在进一步股权被拍卖的情况,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综上,本次公司对荆州鼎科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41.17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77.6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461.67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253.7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45.6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25.11%。上述三类担保合计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651.5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358.14%。除上述三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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