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公告编号:临2022-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为一审被告二、反诉原告和二审上诉人。
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德通和”)为一审被告一,志德通和自设立以来和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均无股权关系,除公告中所述合作外,公司及子公司和志德通和也不存在其他业务合作。
涉案的金额:本诉金额为206,321,166.67元;反诉金额为208,157,917.82元。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昆吾九鼎、志德通和向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钨控股”)支付经济损失70,983,333.34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受理费。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昆吾九鼎已于2021年根据本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71,522,536.34元,并减少公司2021年度合并净利润53,641,902.26元。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328.00元由上诉人昆吾九鼎负担,该受理费将计入昆吾九鼎2022年损益并减少公司2022年度合并净利润1,130,496.00元。
近日,昆吾九鼎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其与江钨控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钨控股因合同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志德通和、昆吾九鼎解除与江钨控股的相关协议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资金占用费共计206,321,166.67元。
昆吾九鼎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提起了反诉,诉请判令江钨控股赔偿股权转让款、资金占用费共计208,157,917.82元。
因江钨控股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3月初执行《民事裁定书》,昆吾九鼎所持有部分控股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于2021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1-016)、于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子公司下属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2021-017)、于2021年8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第七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了(2020)赣0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解除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
2、解除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3、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70,983,333.34元;
4、驳回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73,4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8,406元,由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9,203元,由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9,2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41,295元,由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于2022年3月1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2-021)、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第六节第九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二审判决情况
昆吾九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赣民终620号,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328元,由上诉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昆吾九鼎已于2021年根据本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71,522,536.34元,并减少公司2021年度合并净利润53,641,902.26元。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328.00元由上诉人昆吾九鼎负担,该受理费将计入昆吾九鼎2022年损益并减少公司2022年度合并净利润1,130,496.00元。
因本案件财产保全事项,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所持有部分控股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
本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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