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49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核定人民币1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

  ● 光大证券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115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拟为光大证券核定人民币1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光大证券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4月,2009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8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光大证券业务种类多元化,涵盖证券、基金、期货、融资租赁等多个领域。截至2022年3月末,光大证券总资产2,491.85亿元,总负债1,853.95亿元,净资产637.90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拟为光大证券核定1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22年8月25日,本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2年8月26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票同意(关联董事王江、吴利军、付万军、姚仲友回避表决)。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李  巍                      董    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韩复龄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4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8月26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其中,吴俊豪监事、乔志敏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李银中监事、吴高连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王喆监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卢鸿监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2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一)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本行2022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未发现参与2022年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卢鸿、吴俊豪、李银中为本行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同意王喆、乔志敏、陈青为本行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要情况请见附件。

  上述监事任期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监事之日起开始计算。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吴高连监事的任期将在股东大会选举陈青为本行外部监事之日终止,本行监事会对吴高连监事在任职期间为本行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和处置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恢复计划》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计划建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8月27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要情况

  卢鸿先生,自2021年3月起任本行监事长、监事,2009年3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任本行工会委员会主席。1994年加入本行,历任证券部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处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北京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9年9月至2021年3月历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副行长、执行董事。曾任铁道部规划院工程师,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获铁道工程专业硕士学位、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吴俊豪先生,自2009年11月起任本行监事。现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兼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主管,申能(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主管、主管、高级主管、金融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曾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获企业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李银中先生,自2021年12月起任本行监事。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办事处财务部经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审计室干事、审计部金融审计处副处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助理总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正处级、副局级),审计部主任,董事;深圳光大置业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光大永年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澳门代表处首席代表。曾兼任中国光大(澳门)有限公司总经理。获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王喆先生,自2016年11月起任本行外部监事。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副会长、保集健康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司职员、办公厅副处长,中国金币深圳中心经理,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中国金币深圳中心总经理,中国金币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总经理、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党委书记。获硕士学位。

  乔志敏先生,自2019年9月起任本行外部监事。兼任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曾任中国银行总行财务会计局副处长、卢森堡分行副行长、总行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副司长、监管一司副司长、工商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会部主任,中国民生银行第四届监事会副主席、第五届监事会主席,本行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陈青女士,先后担任审计署财政司副处长;中国银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正处级专职监事;中国农业银行监事会正处级专职监事;交通银行副局级专职监事、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监督局局长,期间兼任交通银行纪委委员及机关纪委委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职工监事。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获2018年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高级审计师。

  除披露信息外,上述各位监事候选人与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