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2-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二审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审上诉人(重审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约40万元
近日,我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桂01民终511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6月,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茂公司)因与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百超市)发生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伟茂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7日、2018年8月8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2022年3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桂0102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伟茂公司与被告南百超市2011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二、被告南百超市对《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事项进行清算;三、被告南百超市向原告伟茂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1,020,000元;四、驳回原告伟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南百超市的反诉请求。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3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因双方不服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均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本次重审二审判决情况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2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2.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2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2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465,000元;
4.驳回上诉人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约40万元。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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