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届次: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会议通知时间:2022年8月26日 星期五
3、会议通知方式:书面送达和电话通知
4、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日 星期四
5、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六层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通过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出席会议董事情况: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分别为:缪品章、陈苹、叶宇煌、缪福章、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8、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缪品章
9、会议列席人员: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为临时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9月1日为首次授权日,授予29名激励对象1,600.00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关联董事陈苹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表决,以上议案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监事会届次: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会议通知时间:2022年8月26日 星期五
3、会议通知方式:书面送达和电话通知
4、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日 星期四
5、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六层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通过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出席会议监事情况: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分别为:方晖、王晓漪、詹智勇。
8、会议主持人:监事会主席方晖女士
9、会议列席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为临时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2、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9月1日为首次授权日,授予29名激励对象1,6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10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经表决,以上议案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2022年9月1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600.00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10元/份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春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2年9月1日为首次授权日,授予股票期权1,6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6.1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行权价格:6.10元/份。
4、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分配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6、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6年五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2、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2、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行权比例(Y),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行。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KPI完成度(S)确定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Z),具体如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业务单元层面行权比例(Y)×个人层面行权比例(Z)。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26日,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2022年8月2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9月1日作为首次授权日,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1,600.0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内容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对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9月1日,满足首次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期权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600.00万份股票期权。
四、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2022年9月1日;
2、行权价格:6.10元/份;
3、首次授予数量:1,600.00万份
4、首次授予人数:29人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确定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9月1日,并对首次授予的1,600.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
1、标的股价:6.27元/股(首次授权日2022年9月1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5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7624%、25.5794%、26.7939%、27.4093%、26.8630%(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1年、2年、3年、4年、5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4年期、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同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一样)
5、股息率:0.4772%(采用公司所属证监会同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1年年度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权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业绩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行权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权日前6个月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的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9月1日,该首次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9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1,600.00万份股票期权。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股票期权的2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9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共授予1,600.00万份股票期权。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富春股份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1、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股票期权的2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9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共授予1,600.00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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