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2-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08,848,009.07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系为加快其回款进度,依法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之举措。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其与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分别为(2022)晋01民初613号、(2022)晋01民初614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太原市晋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南岸)施工(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晋01民初613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
被告: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案件事实和诉讼理由
2018年10月,晋阳湖管理处与公司签署一标段施工合同;2019年4月,晋阳湖管理处与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
2019年7月,公司与晋阳湖管理处及监理单位签署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总金额为204,530,739.44元。2019年12月,公司与晋阳湖管理处等相关方签署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工程于2021年12月27日保修养护期届满,但未完成结算审核。
晋阳湖管理处已于2022年1月1日公告注销,其权利义务由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承继。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代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约定加入公园服务中心在合同项下的债务。
截至公告披露日,该工程累计支付工程款88,853,520元,剩余115,677,219.44元尚未支付。
3、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677,219.4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费用。
(二)《太原市晋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工程三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2)晋01民初614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
被告:太原市园林局
被告: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案件事实和诉讼理由
2015年8月,太原市晋阳湖管理处(以下简称“晋阳湖管理处”)与公司签署三标段施工合同,2018年8月、2019年4月,晋阳湖管理处分别与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
2019年7月,公司按照合同完成施工,并与晋阳湖管理处及监理单位签署结算书,确认工程的造价总金额为459,558,239.63元。2019年12月,公司与晋阳湖管理处等相关方签署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项工程于2021年12月27日保修养护期届满,但至今未完成结算审核。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太原市园林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晋阳湖管理处已于2022年1月1日公告注销,其权利义务由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承继。太原市园林局、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代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约定加入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在合同项下的债务。
截至公告披露日,该工程累计支付工程款166,387,450元,剩余293,170,789.63元尚未支付。
3、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3,170,789.6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系为加快其回款进度,依法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之举措。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各产品线业务均按计划稳步开展。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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