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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慷、李银耿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41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慷、李银耿:

  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信用减值损失,未能准确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导致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及2022年2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出现较大偏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慷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银耿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慷、李银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积极整改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并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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