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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2年9月6日、9月7日、9月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德邦控股”)和间接控股股东宿迁京东卓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卓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公告的相关事项外,确认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价格于2022年9月6日、9月7日、9月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公司股价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9月6日、9月7日、9月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核实。现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2022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48.01亿元,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94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0.71亿元。

  经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公告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购人京东卓风向除德邦控股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就其所持有的德邦股份已上市无限售条件流通普通股发出全面要约(以下简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为277,109,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98%,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1日。

  截至2022年8月31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在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1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终有480个账户,共计55,776,083股股份接受收购人发出的要约。截至2022年9月6日,本次要约收购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京东卓风合计控制公司股份738,666,5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上市地位不受影响。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公告的相关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均不存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价格于2022年9月6日、9月7日、9月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公司股价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投资。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

  

  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4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收到

  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2]141号)《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崔维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崔维星:

  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股份或公司)5%以上股份。2021年4月21日,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66,957,470股,你们对德邦股份的持股比例从76.47%减少至71.48%,变动比例为4.99%。2021年6月17日、18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9344558Q)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减持德邦股份99,000股、57,600股后,你们对德邦股份的持股比例累计变动已达到5.01%。2021年6月21日至7月27日,德邦控股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德邦股份5,48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你们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公司股份5%时停止交易,且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1年9月8日,你们才就上述情况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崔维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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