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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55           证券简称:新亚强          公告编号:2022-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9号)核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89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38,646,500.00元人民币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38,646,5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00,000,000.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9101000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790,502,370.52元,其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活期存款为130,502,370.52元,现金管理余额为660,000,000.00元。明细如下: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原因

  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7月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年产2万吨高性能苯基氯硅烷下游产品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缩减 40,000.00万元,用于公司与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湖北新亚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亚强”)建设的“年产50,000吨有机硅材料及高纯功能助剂产品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湖北新亚强于2022年9月7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湖北新亚强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湖北新亚强硅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200188000864509,截至2022年9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50,000吨有机硅材料及高纯功能助剂产品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淼、尹百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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