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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 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创业板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55、200055      证券简称:方大集团、方大B      公告编号:2022-25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方大集团”)拟分拆控股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源”)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控股子公司境内上市筹划工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方大智源境内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及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要求,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方大集团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分拆预案披露之前一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为方大集团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分拆预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0年11月14日至2022年8月29日)。

  二、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方大集团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二)方大智源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三)方大集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四)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机构和人员;

  (六)上述内幕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注: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方大集团的股票均为A股股票(证券简称:方大集团,证券代码:000055),不存在买卖方大集团B股股票(证券简称:方大B,证券代码:200055)的情况。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行为,熊建明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基于看好方大集团未来发展,自2011年以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深圳市邦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盛久投资有限公司一直增持方大集团股票,未曾减持。本人于方大集团本次分拆自查期间内买入方大集团股票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自查期间增持情况此前均已披露。

  2、在方大集团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分拆预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0年11月14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方大集团股票。除上述买入方大集团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情况。

  3、在方大集团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方大集团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4、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入方大集团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自查期间买入方大集团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方大集团。”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行为,彭学武、欧阳科华和叶志青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系基于方大集团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方大集团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在方大集团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分拆预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0年11月14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方大集团股票。除上述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情况。

  3、在方大集团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方大集团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4、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方大集团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自查期间买卖方大集团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方大集团。”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行为,刘英、温洪涌和胡婧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方大集团本次分拆上市事项的筹划、决策过程,且本人在本次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日披露前并不知悉本次分拆上市事项。本人买卖、交易方大集团股票系基于对公开市场信息的判断,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本人配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分拆上市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方大集团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分拆预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0年11月14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方大集团股票,除上述买卖方大集团股票情形外,本人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方大集团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在方大集团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方大集团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4、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方大集团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方大集团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方大集团。”

  除上述自然人以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情形。

  (二)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邦林科技、盛久投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深圳市邦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林科技”)是方大集团控股股东,盛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久投资”)与邦林科技为一致行动人,在自查期间,邦林科技、盛久投资在二级市场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邦林科技在自查期间买卖方大集团的股票均为A股股票(证券简称:方大集团,证券代码:000055),不存在买卖方大集团B股股票(证券简称:方大B,证券代码:200055)的情况;盛久投资在自查期间买卖方大集团的股票均为B股股票(证券简称:方大B,证券代码:200055),不存在买卖方大集团A股股票(证券简称:方大集团,证券代码:000055)的情况。

  就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邦林科技和盛久投资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公司以公司名义开立。本公司确认本公司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情况,与方大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2、基于看好方大集团未来发展,自2011年以来,方大集团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控股股东熊建明先生及其控制的盛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邦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增持方大集团股票,未曾减持。本公司于方大集团本次分拆自查期间内买入方大集团股票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以及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增持情况此前均已披露。

  3、在方大集团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方大集团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若上述买入方大集团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买入方大集团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公司愿意将在自查期间买入方大集团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方大集团。”

  2、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作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方大集团的股票均为A股股票(证券简称:方大集团,证券代码:000055),不存在买卖方大集团B股股票(证券简称:方大B,证券代码:200055)的情况。

  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中信证券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公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本公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买卖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次分拆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作市场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

  针对本次分拆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强调保密要求,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根据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前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和相关声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上市不构成实质影响。

  六、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买卖方大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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