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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087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标的金额:约2,147.18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东莞分行”或“原告”)诉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或“被告”)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农发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农发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1971民初11797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48: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一、 公司上述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2年9月8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1971民初11797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支付信用证垫款本金17622262.2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1)编号14419LC2000010的信用证:以1102156.47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编号14419LC2000011的信用证:以664725.09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编号14419LC2000015的信用证:以1808502.56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编号14419LC2000016的信用证:以1854387.16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编号14419LC2000018的信用证:以1743088.91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编号14419LC2000022的信用证:截止2022年3月9日的利息与罚息为人民币295629.29元;后续以1746168.66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编号14419LC2000023的信用证:利息与罚息为89733.67元;(8)编号14419LC2000028的信用证:以733932.41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9)编号14419LC2000030的信用证:以2401772.17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0)编号14419LC2000032的信用证:截止2022年7月28日的利息与罚息为273158.15元;后续以247294.06元为本金,从2022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1)编号14419LC2000033的信用证:以1696158.26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2)编号14499LC2100001的信用证:以1803783.01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3)编号14499LC2100002的信用证:以1820293.51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支付公证费46730元;

  3、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对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0318121、

  0318123、0318124、0318125、0318126、0318127、0318128、0318131、0318132号)的九宗房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1403431260元的范围内就本案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对被告名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2997号、02013603号,粤房地权证吴房字第1110012997号、1110012998号,粤(2017)台山市不动产权第0005970号,粤(2016)阳江市不动产权第0003505号的六宗房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352111100元范围内就本案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对被告名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96805号、0096908号、0096913号,皖(2017)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5499号,赣(2016)鹰潭市不动产权第0001897号、0001900号、0001898号、0001899号,赣(2019)鄱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267号,苏(2017)建湖县不动产权第0008166号、0008167号、0008164号、0008201号、0008165号、0008224号、0008203号、0008202号的十七宗房产在125342980元范围内就本案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农发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农发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农发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2)粤1971民初11797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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