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克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于浩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全部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1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婷婷、李新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40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已判决,现为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200万元人民币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应诉。鉴于本次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3月,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立泰科”,再审申请人)就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再审被申请人)关于“样品消解处理装置”(专利号:ZL201010570536.9)专利权侵权纠纷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2020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7)京73民初185号):莱伯泰科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莱伯泰科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普立泰科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驳回普立泰科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4月,莱伯泰科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8号):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专利侵权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二、本次再审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最高法民申755号)等文件,再审申请人普立泰科因与被申请人莱伯泰科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普立泰科的再审诉讼请求如下:
(一)撤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
(三)判决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申请人第201010570536.9号“样品消解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四)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二百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就上述再审案件,公司已着手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鉴于本次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再审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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