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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意向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ST大集      公告编号:2022-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或“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于2021年12月31日经法院裁定确认《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正持续推进战略投资者招募工作。

  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意向函》仅表明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意向,后续尚需对公司开展尽调并履行其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工作进展及时披露重大进展。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意向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意向函》的主要内容

  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供销基金公司”)隶属于中国供销集团,是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促进优势重点产业发展的投资平台。

  新供销基金公司在供销大集重整管理人2021年3月19日发布战投招募公告后,积极响应,按时完成了战投报名工作,后因供销大集“先重整、后引战”等原因未能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

  目前,供销大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相关历史风险正在逐步化解,我公司仍有意向继续参与供销大集的战略投资人招募程序,对供销大集进行战略投资,助力供销大集经营发展和价值提升。

  最终的投资决定还需根据供销大集尽调结果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本意向函仅表明新供销基金公司对供销大集进行战略投资的意向。

  二、风险提示

  ㈠ 公司股票目前尚有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详见公司2022年9月3日《关于风险警示期间相关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

  ㈡ 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意向函》仅表明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意向,后续尚需对公司开展尽调并履行其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工作进展及时披露重大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意向函》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ST大集       公告编号:2022-085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琼96民初771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提起诉讼,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㈠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二: 湖南新合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三: 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原告四: 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

  原告五: 张家口新合作元丰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原告六: 江苏新合作常客隆数科商业有限公司(原江苏新合作常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原告七:江苏信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八: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原告九: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原告十:常熟市龙兴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十一:河南省新合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十二:赤峰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原告十三:河北新合作土产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十四:江苏泰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江苏悦达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十五: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十六:耿发

  上述16名原告推选“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诉讼代表人,以下统称“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被告一: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二:青岛海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长春海航投资有限公司(原长春海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四:海南海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五: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六:海南海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述6名被告以下统称“海航商控及其一致行动人”。

  被告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㈡案件概述

  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向海航商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等37家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组标的”)100%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公司分别与海航商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22家交易对方(以下简称“盈利补偿方”)就本次重组标的签订了相关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若盈利补偿期间重组标的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盈利补偿方净利润承诺数,则盈利补偿方须就不足部分以股份形式向公司进行补偿。盈利补偿方股份不足以补偿时,以现金方式继续补偿。

  经审计,重组标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未能完成相应年度净利润承诺数。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为,海航商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非经营性占有重组标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致使巨额资金被划扣,是导致其未能实现利润承诺数的主要原因;新冠疫情爆发属于不可抗力,且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加剧了重组标的所经营的百货商超、大宗贸易等传统商超零售业务收入的减少,是导致其未能实现利润承诺数的另一重要因素。因此,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未实现净利润承诺数的补偿责任的确认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㈢诉讼请求

  1、判决免除原告《关于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标的2020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及2020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确认的2020年度盈利补偿责任,不能免除部分由海航商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承担。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自2022年9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8.01万元,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2022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盈利预测补偿合同纠纷,可能对盈利补偿方的补偿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具体影响尚不能确定,须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2、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会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调,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诉讼事项。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初771号《应诉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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