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1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六号中宇大厦21层会议室一。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杨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9名,代表股份1,545,954,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614%,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164,353,7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51%。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1,511,505,1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06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名,代表股份34,449,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5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现场到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林杨林先生、周子晴女士、宋丽华女士、关恒业先生、许铭桂先生、仝泽宇先生均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2025年9月13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浦军先生、杜晨光先生、王敬民先生均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2025年9月13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李海涛先生、罗嗣红先生均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2025年9月13日止。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5,952,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4,351,758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5,952,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4,351,758股,反对2,0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5,954,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4,353,75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林春岚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11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回购京福华越、京福华采中间级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完成回购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健康”)持有的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越”)、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采”)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与新里程健康签署了《指定回购协议》。根据《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及(2020)京0101民初6075号《民事调解书》、(2020)京02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公司指定第三方新里程健康受让京福华越约19.20%的中间级有限合伙份额和京福华采约5.90%的中间级有限合伙份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之签署《指定回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二、京福华越、京福华采部分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回购情况
京福华越、京福华采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恒康医疗根据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的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回购新里程健康持有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的全部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新里程健康持有11,367.82万元京福华越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和3,764.68万元京福华采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上述全部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其中京福华越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回购款为107,118,813.42元,京福华采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回购款为25,640,000.00元。
公司收到新里程健康要求回购函件后,按照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向新里程健康支付了其持有的京福华越、京福华采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应的回购款。目前公司已履行完毕新里程健康持有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的全部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回购义务。
回购完成后,公司负债及相关财务费用支出将进一步减少,财务结构持续优化;同时将有利于深化公司对基金持有医院的管理,保障公司战略快速推进。公司将切实履行京福华越、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涉及重大事项将及时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10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13日以书面、邮件及电话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9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林杨林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现任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选举林杨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组成如下:
1、战略委员会:林杨林(召集人)、浦军、宋丽华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计委员会:浦军(召集人)、杜晨光、周子晴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提名委员会:杜晨光(召集人)、浦军、林杨林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王敬民(召集人)、浦军、仝泽宇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以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
1.审议通过了《聘任刘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由刘军先生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待刘军先生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后,聘任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审议通过了《聘任宋丽华女士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兼医疗管理中心总经理》,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审议通过了《聘任徐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战略投资部总经理》,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审议通过了《聘任聂晨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 审议通过了《聘任向妮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组织结构做如下调整:
1.成立建设管理部、战略投资部;
2.法务中心更名为法律合规部,风控中心并入法律合规部;
3.综合事务管理中心并入总裁办公室;
4.集中采购管理中心更名为供应链管理中心;
5.信息管理中心更名为信息化管理部;
6.公共事务管理中心更名为品牌与公共关系部;
7.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更名为人力资源部;
8.撤销医疗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营销决策委员会、绩效薪酬委员会;
9.撤销药品经营管理中心。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图》。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林杨林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北大医疗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EO;现任新里程健康集团有限公司CEO、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核查,林杨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系新里程健康集团有限公司CEO、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经核实,林杨林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刘军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中粮集团中粮粮谷专业化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核查,刘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经核实,刘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宋丽华女士: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北财经大学管理学在职研究生。曾任辽宁瓦房店第三医院院长、董事长,恒康医疗董事。现任恒康医疗董事、高级副总裁,多家下属医院董事长。
经核查,宋丽华女士持有公司27,777,778股股份,持股比例0.85%,宋丽华女士与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经核实,宋丽华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徐旭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曾任华润医疗集团战略投资部投资经理、新里程健康集团战略投资部投资总监、执行总经理;现任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核查,徐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经核实,徐旭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聂晨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瓦房店市中心医院普外科医师、神经外科主治医师、神经外科副主任,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神经外科科主任、副院长,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院长、神经外科主任、主任医师,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瓦房店市人大代表。聂晨先生在神经外科学科方面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擅长诊断及治疗神经外科的常见病及多发病。现任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核查,聂晨先生持有公司70,800股股份,与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经核实,聂晨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向妮女士: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专员、风控项目经理;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事务代表向妮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5950888-8955
传真:028-85950202
电子邮箱:xiangni@hkmg.com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50号国机西南大厦A座29楼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10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13日以邮件及电话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9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李海涛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现任监事3名,实际表决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已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公司监事会同意选举李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李海涛先生: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现任新里程健康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监、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经核查,李海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系新里程健康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监,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经核实,李海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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