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2-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9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并于2022年9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董事吕文彬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为降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保障公司业务的稳步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套期保值期货品种限于在场内市场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钢材期货品种。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即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签署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2-044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9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并于2022年9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2-045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2,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4%。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披露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5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20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50万股的1.60%;预留5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50万股的0.4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六)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如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7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8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

  2021年8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8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年9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1年9月28日。

  6、2021年11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1年12月28日。

  8、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鉴于部分员工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8月3日完成。

  9、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9月28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9月27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2,900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办理登记的过程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70万股。因此,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0人调整为56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208.00万股调整为206.30万股。

  2、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56人调整为55人,全部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6.3万股变更为194.3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29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2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4%,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注:吕文彬先生在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7.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5.00万股,合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0万股,因本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股份为首次授予部分,故本表中数据以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依据填写。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55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55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拟实施的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十、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已出具专业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2-046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套期保值期货品种限于在场内市场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钢材期货品种。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即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签署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旨在降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有效控制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涉及业务品种

  公司套期保值期货品种限于在场内市场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钢材期货品种。

  (二)交易额度、期限及授权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即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签署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

  (三)资金来源

  商品期货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套期保值业务存在的风险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锁定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做投机和套利交易,但期货市场仍会存在一定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投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5、技术风险:从交易到资金设置、风险控制,到与期货公司的联络,内部系统的稳定与期货交易的匹配等,存在着因程序错误、通信失效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成交的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所需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操作,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公司将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使用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批准的保证金额度。

  3、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4、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此制度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5、公司将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选配多条通道,降低技术风险。

  6、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和列报披露。

  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已经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使用保证金额度、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范围、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效保证期货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审批权限及授权范围,避免越权处置,最大程度保证各岗位各人员的独立性与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相关原料价格波动风险,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控制流程和体系,风险总体可控,具有可行性。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旨在降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作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其内部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