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1 证券简称:华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9月13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143号星力产业园H1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苏本立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439,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840,000股的50.0174%。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6,39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840,000股的49.977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45,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840,000股的0.0404%。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共审议一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439,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钟泳、兰江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3日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程》;
2. 公司2022年8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2022年8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8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8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3日下午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 143 号星力产业园 H1 公司大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期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39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77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439,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17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6,439,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郭钟泳
______________
兰江林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王立新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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