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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业”)于2022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73)。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5日14时30分在公司总部1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9月15日上午9:15至2022年09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2年09月15日14时30分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1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名,代表公司股份955,347,226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2,132,890,071股的44.7912%(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896,102,077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42.0135%;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9,245,149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2.7777%。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7名, 代表股份59,245,149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2.7777%。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5,152,62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187,8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弃权6,8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050,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15%;反对1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0%;弃权6,8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5,304,22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3,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20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4%;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6%;弃权0股。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5,304,22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3,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20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4%;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6%;弃权0股。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5,304,22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3,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20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4%;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6%;弃权0股。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5,304,22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3,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20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4%;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6%;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5,304,22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3,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20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4%;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6%;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5,297,42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49,8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195,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9%;反对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1%;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傅剑、徐佩华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华英农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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