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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58        证券简称:中粮工科        公告编号:2022-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186号二楼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专先生主持,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11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0,314,445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96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9人,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8,860,845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9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2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453,600股,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0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6,536,0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6.89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044,0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478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492,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4146%。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0,314,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536,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0,314,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536,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0,314,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536,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己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韩公望律师和赵良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关于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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