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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ST海核        公告编号:2022-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于近日收到二级控股子公司德阳市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万达”)发来的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9月15日受理了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891258620,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以下简称“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起诉被告德阳万达的两宗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公司因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在两宗案件中均作为共同被告之一,但公司尚未收到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

  上述两宗诉讼案件涉及的债务逾期情况,公司已于2022年5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下合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详见公司公告《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新增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与德阳万达借款合同纠纷一。

  (1)受理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案号:(2022)川0603民初5079号(2022年11月1日15时开庭)

  (3)原告: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

  (4)被告一:德阳万达

  被告二: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辉高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市担保公司”)

  被告三:陈勇

  被告四:台海核电

  被告五: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台海”)

  (5)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6)本案案情:

  2020年5月11日,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与德阳万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5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期限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贷款利率为年息6.15%,采用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多次还息一次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如未依约还款,在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付逾期利息及复利,并承担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同日,德阳市担保公司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台海核电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德阳万达在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在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8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又因陈勇曾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德阳万达在2020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在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德阳台海曾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德阳万达在2019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期间,在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11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借款合同签订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依约向德阳万达指定账户发放贷款650万元。为确保上述借款的如期足额归还,德阳万达又于2020年12月30日,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对其在2017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期间,在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288.7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

  前述借款到期后,各方一致申请将借款展期,并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尚未偿还的6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22年5月9日,其余约定不变。

  贷款到期后,德阳万达未依约偿还本息,为此,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诉讼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7)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定德阳万达向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归还本金人民币6,000,000.00元,并从2022年7月21日起,以尚欠本息为基础,按照年息9.225%计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德阳万达支付律师费133,000元。

  3、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6,133,000.00元。

  4、请求依法确认德阳万达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对抵押财产的变现价款在最高额本金金额288.7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依法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二)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与德阳万达借款合同纠纷二。

  (1)受理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案号:(2022)川0603民初5080号(2022年9月28日10时开庭)

  (3)原告: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

  (4)被告一:德阳万达

  被告二: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辉高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三:陈勇

  被告四:台海核电

  被告五:孙录友

  被告六: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

  (5)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6)本案案情:

  2020年1月6日,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与德阳万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3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期限为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贷款利率为年息8.55%,采用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多次还息一次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如未依约还款,在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付逾期利息及复利,并承担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同日,德阳市担保公司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台海核电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德阳万达在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在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8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又因陈勇曾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德阳万达在2020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在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录友曾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德阳万达在2019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在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德阳台海曾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德阳万达在2019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期间,在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11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借款合同签订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依约向德阳万达指定账户发放贷款130万元。为确保上述借款的如期足额归还,德阳万达又于2020年12月30日,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对其在2017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期间,在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288.7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

  前述借款到期后,各方一致申请将借款展期,并与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尚未偿还的1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22年1月4日,其余约定不变。

  贷款到期后,德阳万达未依约偿还本息,为此,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诉讼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7)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定德阳万达向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归还本金人民币314,338.92元,并从2022年7月21日起,以尚欠本息为基础,按照年息12.825%计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德阳万达支付律师费11,000元。

  3、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25,338.92元。

  4、请求依法确认德阳万达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对抵押财产的变现价款在最高额本金金额288.7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依法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如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委托诉讼律师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破产重整,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2、公司为德阳万达的上述融资业务提供最高额880万元范围内连带责任保证。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提交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已于2022年8月18日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管理人申报上述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应清偿的债权。

  3、鉴于公司目前诉讼案件较多,累计金额较大,诉讼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部分业务造成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已于2022年9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报名期限内未能招募到合格重整投资者的可能,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结果将可能对公司重整相关进展造成影响。

  2、因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本案由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8月19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莱山区法院指定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莱山区法院同意公司继续营业,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全力做好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将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5、公司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自2019年度至今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6、根据《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2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7、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公司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目前子公司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前述重整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2)川0603民初5079号、(2022)川0603民初5080号);

  2、长城华西高新科技支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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