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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2-1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四稽罚[2022]86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向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应税劳务,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2016年至2020年少缴增值税3,234,527.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416.90元、教育费附加97,035.83元、地方教育附加64,690.54元。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1号令)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已于2022年1月所属期补开具发票并于当期申报缴纳了增值税1,629,032.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4,032.26元、教育费附加48,870.97元、地方教育附加32,580.64元。

  2、你公司2017年1月、3月收讫设计费合计1,000,000元,应于2017年1月、3月申报缴纳增值税56,603.77元、城建税3,962.26元及附加税费2,830.19元,你公司迟延至2017年11月申报缴纳上述税费,已造成税款滞纳。

  3、你公司结算工程款和设计费合计40,022,881.61元,经本次检查确认,该工程应交增值税合计3,291,130.99元,则应结转不含税收入合计36,731,750.62元。你公司2017年结转收入20,484,700.85元,2018年结转收入3,288,551.89元,2019年结转收入12,682,203.42元,合计36,455,456.16元,少结转收入276,294.4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276,294.46元。对于你公司上述查补的201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06,142.26元、教育费附加45,489.55元、地方教育附加30,326.36元,合计181,958.17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允许在2019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1,958.17元。你公司2019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237,828,444.48元,经上述纳税调整后,你公司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37,922,780.77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5,688,417.12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5,674,266.6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150.45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至2020年少缴增值税3,234,527.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416.90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付款1,730,472.06元。

  以上应缴款共计1,730,472.0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作出的相关处罚决定,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2、公司对本次税务处罚事项高度重视,并就本次处罚事项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本次税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发生于2020年6月之前,自2020年9月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后,公司逐步自查并规范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意识。公司将依法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吸取教训,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税务行政处罚涉及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5.1条、9.5.2条、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四稽罚[2022]869号)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2-124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于2022年5月7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28日、2022年7月7日分别披露了《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2022-077、2022-085、2022-088),于2022年7月19日、2022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2022-111),涉及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请查阅上述公告。

  根据公司对相关被冻结账户核实和统计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冻结银行账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2、因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六)款规定“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4月2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3、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奇信”变更为“*ST奇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4、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公司目前尚处于预重整阶段,预重整能否成功,以及法院后续是否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均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受理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公司目前正大力推动相关诉讼纠纷的解决、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工作,积极措施回笼资金,争取早日将相关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6、随着公司相关诉讼的解决,相关方将依照约定或者判决、裁定等解除前期对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等保全措施。同时,如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诉讼,且起诉方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将有可能导致公司或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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