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1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案号为(2022)鲁02民终11880号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案号为(2022)粤05民初719号的《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7 年 10 月 22 日,原告青岛君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一控股”)就青岛市重庆南路 99 号青岛海尔时代广场云街丙号写字楼租赁事宜与被告二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和源”)签订了《租赁合同》。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二亲和源将《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被告一青岛亲和源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亲和源”),并对被告一的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租赁面积、租赁价格、支付方式等条款。因青岛亲和源租金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1)鲁0203民初11743号。
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1、原告君一控股与被告亲和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26日解除;
2、被告青岛亲和源支付原告君一控股房屋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3、被告亲和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6日、2022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77)。
(二)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平安”)因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由粤财公司将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及其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并在相关报社对该笔债权的转让进行刊登。招商平安成为被告宜华健康的合法债权人。
后因宜华健康及其他被告均未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鉴于本诉讼所涉债务已到期,招商平安作为相关债权的合法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粤0507民初573号。
公司后续收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粤0507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该案件移送至汕头中院处理,案号为(2022)粤05民初719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2日、2022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8)、《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3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亲和源、青岛亲和源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174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依法改判减免上诉人租金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经青岛中院开庭审理,二审已判决,根据案号为(2022)鲁02民终11880号的《民事判决书》,青岛亲和源、亲和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青岛亲和源、亲和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经公司与招商平安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和解,经汕头中院确认,并出具案号为(2022)粤05民初719号的《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本案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宜华健康尚欠招商平安本金184,999,057.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为9,178,051.46元;罚息以184,999,057.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5%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11月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9,178,051.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5%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11月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1,052,520.4元(减半收取为526260.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72,169元、律师费282,984元,合计886,413.18元,由宜华健康承担;
3、宜华健康应在2022年9月20日之前向招商平安支付上述第一项的款项;
4、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各方确认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宜华健康的给付义务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担保债权额3亿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招商平安对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住宅用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基于该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6、若宜华健康、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各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内容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向招商平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本协议签订后,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和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最终载入民事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以法院审核意见为准,但未载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依旧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宜华健康、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各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招商平安有权根据本案《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各方别无其他争议。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亲和源、青岛亲和源与君一控股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亲和源将继续与君一控股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最优和解方案。如未能达成和解,亲和源将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为准。
(二)关于公司与招商平安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能依照《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在2022年9月20日之前向招商平安支付第一项的款项。公司已与招商平安、担保方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沟通,后续将推动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住宅用地的处置,优先偿还公司所欠该笔债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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