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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2-09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均为全资子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天津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子公司浙江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5.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的7.5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2.51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180.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2022年9月21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爱旭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天津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HSX2022005-BZ01),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2亿元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9月22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义乌分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浙商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38159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00014号),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5.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的7.5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2.51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180.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8年7月9日

  2.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3.法定代表人:陈刚

  4.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5.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关系:天津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7.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二)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2.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3.法定代表人:陈刚

  4.注册资本:327,650.00万元

  5.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硅片电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7.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天津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上述全部费用,均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本金外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得以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为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为由提出异议。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包含多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二)公司与浙商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5.5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和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爱旭和浙江爱旭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天津爱旭和浙江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天津爱旭和浙江爱旭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加上本次担保金额在内,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2.51亿元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的7.5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32.5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0.74%;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32.51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0.74%。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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