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26】号)核准,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700,000股,发行价格为39.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5,631,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6,770,905.6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4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5日出具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3-00018号)验证确认。
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金额合计28,474,050.27元。另外,账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625,990.87元,银行手续费支出2,168.88元。截止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金额437,289,208.58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374,687,963.28元,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本期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9月13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计划终止“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3,669.97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项目余额,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投入到“轻量化高端新系列发动机缸体、缸盖智能制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2022年9月22日,公司及子公司华丰(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2年9月22日的存储金额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丰(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020119000757686,截至2022年9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轻量化高端新系列发动机缸体、缸盖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文义、杨洪泳可以丙方营业时间内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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