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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2022-048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24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将该问询函问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半年报披露,公司期末货币资金余额9.6亿元,占总资产的44.35%,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5.3亿元,同时,公司本期财务费用1,374.55万元,占净利润的51%,利息收入仅66.8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货币资金的具体存放和使用情况,以及借款利率、期间及用途;(2)结合市场存贷款利率、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规模、利息收入和融资成本等,说明存款金额较高的同时仍然保持大额融资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是否存在潜在合同安排。

  公司回复:

  (1)2022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存放情况如下(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

  单位:万元

  

  2022年1-6月,公司货币资金日均余额为1.73亿元。2022年上半年公司月末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9,505.77万元、9,038.62万元、94,073.72万元、20,564.19万元、20,326.01万元、96,070.01万元。

  2022年6月30日,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银行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同一银行多笔借款的金额和期限已合并列示。

  公司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印刷包装板块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商贸服务版块大宗贸易业务以及总部管理运营等。

  (2) 公司存款金额较高但仍保持大额融资的原因:

  当前,公司积极谋求产业升级和战略转型,公司存款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储备并购相关标的,项目考察完毕并符合公司发展方向即执行参股或并购。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储备资金在投入项目前主要用于开展大宗贸易业务,在流通性强的大宗商品交割过程中赚取购销差价和时间利差,为公司创造效益。同时,公司在综合考虑实际经营及项目储备的情况下,借款金额始终维持在一定的合理范围。

  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大但利息收入不高的主要原因:除日常营运资金外,期末货币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公司大宗贸易业务根据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框架合同》或《业务合同》约定需回笼的应收款项,期末银行存款主要是活期存款。由于公司资金一直在滚动开展业务,日常账户上并无大量闲置资金,因此利息收入相对较少。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大量闲置货币资金,不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亦不存在潜在合同安排。

  2.根据半年报,公司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2.3亿元,同比下滑47.06%,其中商贸服务实现合同收入6,422.91万元,现金流量表显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16.1亿元,同比减少16.8%,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约1.36亿元,与2021年年末持平。请公司:(1)结合采购销售模式、往来款变化、行业和经营环境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远超销售收入的原因以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商贸服务业务的具体经营模式,结合主要合同条款、产品定价、仓储物流等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3)结合各大业务板块的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说明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增长不匹配的具体原因,补充披露应收款项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回收风险。

  公司回复:

  (1)公司从2020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大宗贸易交易,根据公司业务性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对大宗贸易业务收入采用净额法进行核算,而现金流量表是按总额法反映实际现金发生额,因此导致利润表中的收入较小而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较大。

  公司大宗交易品种主要为纸浆、煤炭、木材、化工产品等,公司设有专业部门及业务团队负责大宗贸易业务,交易价格在参考CCI煤炭价格指数、秦皇岛煤炭网等平台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市场询价,根据当期市场价格与上下游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同时按合同约定进行交货及收付款。2022年1-6月公司主要开展煤炭和木材的大宗贸易,其中煤炭价格震荡上行并窄幅波动,木材价格整体平稳。

  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公司大宗贸易销售收入(总额法)分别为23.86亿元及12.70亿元,大宗贸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如下:

  

  

  

  

  2022年1-6月公司大宗贸易主要交易合同(单笔合同)情况如下:

  

  

  (2)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将目前开展的大宗贸易交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主要判断依据是《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根据上述准则要求,公司判断从事大宗贸易业务时的身份,主要考虑如下因素:该业务均为“背靠背”交易,以货权转移单据形式履行合同义务,交易过程中公司未实质性地承担存货风险;公司自供应商处取得货权转移单后,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将货权转移给客户,未曾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综上,公司认为在从事大宗贸易业务时公司的身份是代理人而非主要责任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3)2022年上半年各版块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大宗贸易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为净额法下数据。

  2022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7.06%,营业收入下降的特殊原因如下:

  1)公司2021年1-4月同期数中含有4家已经剥离的印刷包装企业(上海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上海界龙中报印务有限公司、上海界龙现代印刷纸品有限公司、上海界龙派而普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这4家企业相关营业收入为1.28亿元,而本年数中不包含上述已剥离公司。

  2)公司印刷包装企业均在上海,2022年上半年受上海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时间较长,导致印刷包装企业本期收入同比减少约650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影响营业收入约1.93亿元,扣除上述因素的影响,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约4%,无重大波动,并不会导致应收账款出现重大变化,因此出现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波动不匹配的情形。公司应收账款主要集中在印刷包装企业,2022年6月陆续复工后新增的应收账款在6月末时均未到账期,处于正常周转周期内。截止2022年6月末印刷包装企业应收账款余额10,100万元,期后(7月1日-9月20日)已回款7,530万元,回款正常,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

  3.半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1.02亿元,占期末总资产的4.75%,较上年期末同比增长38.81%,其中往来款期末余额为3,659.58万元,较期末增长2,100万元。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归还第三方暂借款3,000万元,列入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第三方暂借款1,682万元,列入“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请公司:(1)补充披露往来款、暂借款的形成时间、原因、交易对象以及业务开展背景及必要性,说明是否为公司关联方;(2)补充说明将支付第三方暂借款、归还第三方暂借款列入不同科目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1)公司其他应付款往来款及现金流量中暂借款情况分别如下:

  1)2022年6月30日,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余额3,659.58万元,主要如下表:

  

  上述往来款的业务背景如下:

  ①江苏迎轩鸿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大宗贸易业务的主要供应商之一,根据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每季度末,双方应就该季度合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算。若季度末甲方(采购方、公司)的预付货款未能执行完毕,则乙方(供应商)须在季度终了前将未能执行的预付货款退还给甲方”。因此2022年第二季度未完成的业务,对应的预付款须在季度末先退回公司。预付款退回条款主要是根据公司内控管理及资金安全的要求而制定,并与供应商在《框架协议》中进行约定,退回不等于终止合同,合同继续执行的条件下还会在下季度继续支付款项,季度末的退回主要是针对尚未完成的业务,也是为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及业务顺利开展。

  因交易对方按《框架协议》约定于2022年二季度末退回预付款时操作有误,多退给公司1,919.86万元,该笔退款时间发生在2022年6月30日。按对方要求,公司已于7月1日及时将上述款项退还给交易对方,在2022年半年报中,公司将上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往来款。

  ②公司下属房产项目公司于2010年6月与川沙新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军民村D3-1-3地块配套商品房定向供应协议》,并完成了D3-1-3地块配套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同时收取了全部房款。2016年初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依据2010年12月28日发布的《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沪建交联[2010]1228号文)规定,要求项目公司对该项目结算总房款时阳台部分应按照封闭阳台50%面积计算房款,并要求项目公司向川沙新镇人民政府退回房款人民币2,103.95万元。根据政府要求项目公司于2016年1月向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暂时支付了人民币2,103.95万元,并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川沙新镇人民政府退回了对应的所得税、营业税等共计609.19万元,并计入其他应付款往来款。

  ③公司于2021年5月向北京天襄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拆借资金500万元用于周转,因此计入其他应付款往来款。

  2)2022年上半年公司归还第三方暂借款3,000万元,支付第三方暂借款1,682万元,具体如下:

  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出于短期周转需求,于2022年1月19日向浙江澜兴投资有限公司拆借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于2022年1月21日归还了该笔资金。经核查,浙江澜兴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②2022年1月24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由于易连(浙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连浙江”)持续亏损,结合公司转型发展战略,同意将全资子公司易连浙江100%股权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1,682万元(依据2021年12月31日易连浙江净资产价值确定)转让给杭州振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振岳”),以及易连浙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转款1,682万元给杭州振岳。易连浙江转款给杭州振岳合计1,682万元,同时公司同步收到杭州振岳全部股权转让款1,682万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易连浙江丧失控制权的时间确定为1月末,因此将其2022年1月份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发生额纳入了合并报表范围。截止丧失控制权当日,该笔转款未归还至易连浙江。经核查,杭州振岳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北京天襄资本管理有限公司500万元暂借款尚未归还外,无其他暂借款。

  (2)公司将支付第三方暂借款、归还第三方暂借款列入不同科目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资金拆借行为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1)公司如果是资金拆入方,则拆入资金时现金流量表计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归还资金时计入“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公司如果是资金拆出方,则拆出资金时现金流量表计入“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资金时计入“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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