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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924,226股,占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新材”或“公司”)总股本的0.9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8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90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4万股,发行价格38.67元/股,并于2020年9月3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5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73,340,000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5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8,3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1%。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总股本73,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22,002,00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本次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增加29,336,000股,转增后的总股本为102,676,000股;不送红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5月28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73,340,000股增加至102,676,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02,676,00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为48,320,031股(包含高管锁定股5,364,434股,首发前限售股42,955,597股),占总股本的47.06%,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4,355,9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924,226股,占总股本的0.9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陈建良,共1位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股东陈建良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在锁定期满后3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陈建良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的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除上述承诺外,不存在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股东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24,2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9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象新材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海象新材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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